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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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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從婦女保障名額談女性參與政治之進展
年度別: 106
專家學者: 姜貞吟
專家學者單位: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副教授
上版日期: 106-08-15
主題分類: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專欄本文:

  不論國際或台灣,近來女性參與政治的比例都漸趨提高。女性參與政治有兩層總體的意義,第一、實現公民政治權平等的價值:女性參政經常被學者視為是觀察整個社會性別結構的起點,認為制度性政治內的女性參政比例逐漸提高的量變是質變的重要契機。公民政治權的平等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長期以來,政治事務都以男性為主要參與者,女性能現身(present)政治場域,突破傳統男性為主要成員的公共領域,具有性別進步意涵之外,也讓公民能擁有與實踐相等的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決策的權利。第二、改變政治互動與政策的內涵與價值: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相互連動與牽引的,要解決性別在不同領域的困境,就需要以性別主流化、性別與多元文化關懷的視野,作為政策規劃與執行的價值,例如提高女性在勞動市場的就業率、職場的性別平權與友善措施、多元性別的尊重與肯認、性別教育的深耕、托育政策與長照制度等。

  目前,北歐等國的女性政治參與狀況較為領先世界各國。《Quota Project: Global Database of Quotas for Women》(2015)報告指出,北歐國家的女性國會議員與內閣閣員比例已達40%水準,接近性別均等的狀態,歐盟國家的女性國會議員的比例平均為26.8%、美國為19.3%,其他開發中國家的女性參政情況則較不理想。至於台灣女性參與政治的情況,立法院的女性立委比例普遍優於歐盟國家女性國會議員比例的平均值,以2016年立委選舉來說,38.05%已創下歷屆最好的成績;2014年六都的女性市議員與其他縣市的女性縣市議員比例也都超過30%;直轄市長(16%)與其他縣市長女性比例(6.25%)歷屆以來則相對低,難以達到30%的臨界規模(critical mass),成為改變的契機(詳見表一)。
  另外,在政府行政部門的女性政治參與情況則依不同部門有不同比例,行政院內閣的女性閣員比例近20年來都未突破25%,自2012年之後更低於15%(詳見表二)。至於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女性委員比例,分別為40%與55.6%,相當接近性別相等(gender parity)。而在中央公務人員,在簡任級的高階職位女性約占30%,女性約占三分之一擔任主管職位,薦任與委任的女性比例高達50-60%之間。
  在民主政治發展中,台灣女性政治參與能達到如此進程,是多重條件配合下的結果。一般來說,探討女性參政,可從社會供給面與政治需求面來進行分析,社會供給面主張客觀的資源條件與主觀意願兩個層面:政治需求面則是探討政治制度設計影響政治參與的行為、意願等。在社會供給面的資源條件,也就是個體資源能力,又分為私領域情境(婚姻、孩子數、家務分工等)與社會結構(教育、就業、職業名望)等;主觀意願就是個體的興趣、認知與政治社會化的過程等討論(Burns, Schlozman and Verba, 2001)。社會供給面著重解釋社會情境與社會結構如何影響女性成為「合格人才庫」(pool of eligibles)一員的客觀條件與主觀意願,政治面向則從選舉制度等政治機會結構,探討影響女性是否能進入「參選人才庫」(pool of candidates)的關鍵因素。國際研究討論選舉制度時,基本上肯定台灣婦女名額保障制度對女性參政的貢獻(Chou Bih-Er and Clark 1990;Rose )。J. Lee 2000
  以選舉現況來說,台灣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目前依舊對地方縣市層級的選舉有效,尤其是選民結構相當保守的鄉鎮。我國中央層級立委選舉對任一性別參政的保障制度,已於2005年憲法增修中改為修正至政黨提名之不分區名單中,改為依性別比例提名排列,大幅增加女性參政比例。[1]但在地方選舉中,雖然女性縣市議員、鄉代等當選比例持續增加,但若細緻比對不同鄉鎮間跟不同選舉層級間的差距,會發現層級越低的基礎民意代表選舉,越呈現女性參政的保守與不足,婦保名額相當程度地提供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2]
  表三、表四整理2009年跟2014年兩屆縣市議員選舉,發現婦保名額制度持續為地方女性參政提供實質效益。在2009年縣市議員選舉中,苗栗縣(2位)、雲林縣(2位)、屏東縣(2位)、台東縣(1位)、花蓮縣(2位)、澎湖縣(1位)、基隆市(4位)分別都有女性以婦保名額保障當選,這些縣市的女性議員佔議員總數比例都未達30%的臨界規模。就全國統計來說,以婦保名額當選之女性議員佔女性議員比例僅8.64%,共14位,但這數字對於於每一個選舉人口數相對少數與相對傳統保守的小選區來說,具有實際鼓勵女性參與地方政治事務的作用。例如,基隆市議員應選32人,男性26人、女性6人,6位女性市議員中有4位是以婦保名額保障當選,顯示基隆市女性市議員超過六成乃借助制度保障才當選。到了2014年的縣市議員選舉,新竹縣(1位)、新竹市(1位)、彰化縣(1位)、南投縣(1位)、屏東縣(1位)、基隆市(2位)、金門縣(1位)都有女性以婦保名額方式當選。基隆市依舊是比例最高的縣市,7位女性有2位以婦保名額保障當選。而以婦保名額當選者佔全國女性議員比例降至5.52%,人數已從14位減少為8位。
  雖然,婦保名額對地方層級的選舉依舊有效,但國內學者則分別從社會現實、性別正義、性別均勢與民主制度等角度,提出反省與批判。尤其,最常見的就是成為政黨提名時對女性無形限制(梁雙蓮和顧燕翎,1995)。蔡宗珍(1997)以憲法法學角度,批判憲法預先保留一定比例的當選名額給女性的設計,直接扭曲與異化民主制度的法則,扼殺民主生機。黃長玲(2001)則是贊同民主議會政治上的描述性代表(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在增加弱勢群體的政治參與層次上,仍為發展民主的重要矯正機制,婦保名額與性別比例(gender quota)原則正是此種機制的落實。
  不只台灣以婦女保障名額來改進女性在政治決策代表性不足的困境,世界各國也都採取相當的積極措施,透過立法或以政黨制定規定的方式,增加女性被提名參選機會或保障選舉結果的性別比例,例如法國、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等透過立法保障,瑞典、荷蘭、芬蘭、挪威、德國、英國等則是以政黨自主的性別比例規定,推動女性參與政治。整體來說,婦女保障名額對正在發展民主政治的國家,確實具有促進女性參政代表性的作用,尤其現國際上多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或「性別配額」(gender quota),更能符合性別平權與多元價值的理念,讓公民以實踐政治權的方式來改變政治互動與政策的內涵與價值。
 
參考文獻:
梁雙蓮、顧燕翎(1995)〈台灣婦女的政治參與:體制內與體制外的觀察〉,收錄於劉毓秀主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頁95-143,台北:時報。
黃長玲(2001)〈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兩性共治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與研究》40(3):69-82
蔡宗珍(1997)〈關於民意代表之婦女保障名額條款的另類思考〉,《婦女與兩性研究通訊》44:5-7。
Chou, Bih-Er and Cal Clark, Janet Clark(1990)Women in Taiwan politics : overcoming barriers to women's participation in a modernizing society. USA:L. Rienner.
Burns, Nancy, Kathy Lehman Schlozman and Sidney Verba(2001) The Private Roots of Public Action : Gender, Equality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ambridge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Global Database of Quotas for Women Project. (2015) Gender Quota Around the World. Retrieved from http://www.quotaproject.org/
Lee, Rose J.(2000)“Electoral Reform and Women’s Empowerment : Taiwan and South Korea. ” In Rose J. Lee and Cal Clark (ed.) In Democracy and the Status of Women in Esat Asia. pp.47-59, USA : Lynne Rienner Publisher, Inc.


 
表一、1992年-2016年各級選舉之女性參政者比例

 
1992
1995
1998
2001
2004
2008
2012
2016
立法委員
人數
17/161
23/164
43/225
50/225
47/225
34/113
38/113
43/113
比例
10.56
%
14.02
%
19.11
%
22.22
%
20.89
%
30.09
%
33.63
%
38.05
%
 
1993
(1994)
1997
(1998)
2001
(2002)
2005
2009
2014
 
 
縣市首長
人數
1/23
3/23
2/23
2/23
3/17
1/16
 
 
比例
4.35
%
13.04
%
13.04
%
8.70
%
17.65
%
6.25
%
 
 
縣市議員
人數
129/858
151/891
198/897
234/901
162/592
178/499
 
 
比例
15.03
%
16.95
%
22.07
%
25.97
%
27.36
%
35.67
%
 
 
 
1994
1998
2002
2006
2010
2014
 
 
直轄市長
人數
0/2
0/2
0/2
1/2
1/5
1/6
 
 
比例
0
%
0
%
0
%
50
%
20
%
16
%
 
 
六都
市議員
台北市
23.08
%
32.69
%
32.69
%
36.54
%
33.87
%
34.43
%
 
 
新北市
---
---
---
---
34.85
%
37.10
%
 
 
台中市
---
---
---
---
26.98
%
26.23
%
 
 
台南市
---
---
---
---
40.35
%
38.18
%
 
 
高雄市
13.64
%
11.36
%
22.73
%
36.36
%
34.85
%
38.71
%
 
 
桃園市
---
---
---
---
---
32.73
%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
 


 
表二、行政院內閣女性閣員比例

年度/時間
行政院院長
總人數
女性人數
女性比(%)
1989.05.30-1990.06.01
李煥
20(局部改組)
1
5
1990.06.01-1993.02.27
郝柏村
23(不含行、處、局、署)
2
8.7
1993.02.27-1997.08.31
連戰
37
5
13.5
1997.09.01-2000.05.20
蕭萬長
40
4
10
2000.05.20-2000.10.06
唐飛
42
9
21.4
2000.10.06-2002.02.01
張俊雄
41(局部改組)
9
22
2002.02.01-2004.05.20
游錫堃
44
8
18.2
2004.05.20-2005.02.01
游錫堃
41
7
17
2005.02.01-2006.01.24
謝長廷
45
7
15.6
2006.01.25-2007.05.21
蘇貞昌
44
7
15.9
2007.05.21-2008.05.20
張俊雄
46
7
15.2
2008.05.20-2009.09.10
劉兆玄
48
10
20.8
2009.09.10-2012.02.05
吳敦義
49
10
20.4
2012.02.06-2012.05.19
陳冲
49
11
22.4
2012.05.20-2012.12.31
陳冲
47
11
23.4
2012.12.31-2013.02.18
陳冲
42(至2012組織改造進度)
6
14
2013.02.18-2014.12.07
江宜樺
45
6
13.3
2014.12.08-2016.01.31
毛治國
44
5
11.4
2016.02.01-2016.05.19
張善政
42
6
14.3
2016.05.20-2017.02.07
林全
40
4
10
2017.02.08-
林全
40
5
12.5

 
表三、2009年第17屆縣市議員選舉,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人數統計結果

全國/縣(市)
議員總人數(A)
女性議員人數(B)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人數( C)
女性議員占議員總數比例(D=B/A)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佔女性議員比例(E=C/B)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佔議員總人數比例(F=C/A)
全國總計
592
162
14
27.36%
8.64%
2.36%
宜蘭縣
34
4
0
11.76%
0.00%
0.00%
桃園縣
60
24
0
40.00%
0.00%
0.00%
新竹縣
35
7
0
20.00%
0.00%
0.00%
新竹市
33
8
0
24.24%
0.00%
0.00%
苗栗縣
38
11
2
28.95%
18.18%
5.26%
彰化縣
54
19
0
35.19%
0.00%
0.00%
南投縣
37
12
0
32.43%
0.00%
0.00%
雲林縣
43
11
2
25.58%
18.18%
4.65%
嘉義縣
37
13
0
35.14%
0.00%
0.00%
屏東縣
55
15
2
27.27%
13.33%
3.64%
臺東縣
30
6
1
20.00%
16.67%
3.33%
花蓮縣
33
8
2
24.24%
25.00%
6.06%
澎湖縣
19
3
1
15.79%
33.33%
5.26%
基隆市
32
6
4
18.75%
66.67%
12.50%
嘉義市
24
7
0
29.17%
0.00%
0.00%
金門縣
19
5
0
26.32%
0.00%
0.00%
連江縣
9
3
0
33.33%
0.00%
0.00%

說明:1.因地方改制,新竹市、嘉義市市議員為第8屆,金門縣、連江縣縣議員為第5屆。2.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


 
表四、2014年第18屆縣市議員選舉,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人數統計結果

全國/縣(市)
議員總人數(A)
女性議員人數(B)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人數( C)
女性議員占議員總數比例(D=B/A)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佔女性議員比例(E=C/B)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佔議員總人數比例(F=C/A)
全國總計
532
145
8
27.26%
5.52%
1.50%
宜蘭縣
34
5
0
14.71%
0.00%
0.00%
新竹縣
36
8
1
22.22%
12.50%
2.78%
新竹市
33
8
1
24.24%
12.50%
3.03%
苗栗縣
38
15
0
39.47%
0.00%
0.00%
彰化縣
54
20
1
37.04%
5.00%
1.85%
南投縣
37
12
1
32.43%
8.33%
2.70%
雲林縣
43
10
0
23.26%
0.00%
0.00%
嘉義縣
37
10
0
27.03%
0.00%
0.00%
屏東縣
55
16
1
29.09%
6.25%
1.82%
臺東縣
30
7
0
23.33%
0.00%
0.00%
花蓮縣
33
10
0
30.30%
0.00%
0.00%
澎湖縣
19
3
0
15.79%
0.00%
0.00%
基隆市
31
7
2
22.58%
28.57%
6.45%
嘉義市
24
8
0
33.33%
0.00%
0.00%
金門縣
19
5
1
26.32%
20.00%
5.26%
連江縣
9
1
0
11.11%
0.00%
0.00%
桃園縣
60
20
1
33.33%
5.00%
1.67%

說明:1.因地方改制,新竹市、嘉義市市議員為第9屆,金門縣、連江縣縣議員為第6屆。2.桃園縣已於2014年改制為直轄市,故改列到最後一行,以利比較。全國縣議員統計未計入桃園市之比例。3.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


[1]我國婦女名額保障制度,始於1947年12月25日施行之憲法第十二章對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相關規定,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條(婦女名額保障)明訂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中央級與地方各級選舉,因為應選名額不同,婦保名額規定也所有不同。立法委員選舉部分,1991年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修訂為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僑居、全國不分區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2005年憲法第七次增修,將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一百一十三席,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名額,針對政黨提名的不分區委員與僑選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我國地方民意代表的婦女保障名額主要規定於地方制度法中,第33條明文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直轄市、縣()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1999113日制定,2010118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