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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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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題 家庭暴力
英文標題 Domestic violence
內容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前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3段亦指出家庭暴力是對婦女最有害的暴力形式之一,其於所有的社會普遍存在。在家庭關係中,各年齡子女都會遭受各種各樣的暴力,包括毆打、性侵害、其他形式的性攻擊、精神方面的暴力,以及由於傳統觀念而長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暴力。因缺乏經濟獨立,許多婦女被迫處在暴力關係之中。男性不承擔家庭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形式的暴力和脅迫。這些形式的暴力置婦女的健康於危險之中,並損及她們平等參與家庭及公共生活的能力。

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4段(r)為克服家庭暴力所必須的措施應包括:
i.出現家庭暴力,必要時刑事處罰以及民事補救辦法;
ii.立法規定在女性家庭成員受到毆打或殺害的情況下排除保護名譽;
iii.提供服務以確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保障,包括收容所、諮詢和康復方案;
iv.為家庭暴力的行為者開辦矯治方案;
v.為出現亂倫或性虐待的家庭提供支助服務;
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4段(s)締約國應報告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程度,並報告已經採取的預防、懲罰和補救措施。
資料來源 家庭暴力防治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
關聯詞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婦女十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性比例社會習俗性別指數性別落差指數性別不平等指數性別預算性別分析性別統計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影響評估性別主流化性別權力關係性騷擾性霸凌性別隔離性別歧視性別盲男性運動女性主義LGBTIQS性別認同性別刻板印象性別角色性傾向性別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聯絡人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憲法(女性參政、兩性平等)跟蹤騷擾防制法數位性別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