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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映象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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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名稱 法律女王
導演 咪咪蕾德
發行公司(單位) CatchPlay
發行年分 2018 片長:121 分鐘
發行地 美國
主題分類 人身安全與司法
導讀標題 看見法律中的性別差異與平權落實
導讀者 林夙慧
導讀者單位 林夙慧律師事務所
內容簡介

這是一部傳記電影,取材自現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的真實故事改編。電影畫面從1956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新生們大步邁著自信愉快的腳步魚貫進入大禮堂開始,極其少數的女性新生幾乎淹沒在西裝筆挺的人群中,這是哈佛大學法學院招收女性學生的第6年,當年500名新生中,女性新生人數只有9名。法學院院長宴請這9名女性學生時,必需由男性教授陪同一起進入宴會廳,院長致詞時詢問出席的女性:為什麼可以占得一個原本給男人的位置?更在要求女性新生自我介紹為何進入哈佛法學院時,明顯拒絕女性是為了自己的理想而入學,金斯伯格識趣的給了一個自我譏嘲的答案「因為我丈夫也是法學院學生,我希望自己能給他協助。我在為成為一個好太太做準備。」,雖然這並不是她真正進入法學院就讀的本意。在第一堂契約課程時,授課教授更是數度忽略一直高舉著手想要回答問題的金斯伯格,雖然最後還是點名金斯伯格回答問題,卻仍存在著不信任的質疑。金斯伯格即使認真向學、協助罹癌的老公完成學業,並以第一名優異成績自哈佛法學院畢業,仍受制於不可能改變的女性性別,無法和老公或其他同樣自哈佛畢業的男同學般順利的進入律師事務所,從事最熱愛的律師工作,在連續被12家律師事務所拒絕後,第13家事務所拒絕她的理由竟是因為「女生當律師太情緒化」、「成績太好,可能很潑辣」、「何時生下一胎?」,甚至是擔心「其他律師的妻子會忌妒」!最後金斯伯格選擇接受當時的社會現實,進入校園教授性別歧視與法律的課程。幸運的是,金斯伯格的老公一直是她的忠實粉絲,不斷的肯定金斯伯格的能力。在一次陪伴老公出席正式應酬場合,出門前女兒先是賭氣的提醒金斯伯格只不過是打扮漂亮去參加爸爸的聚會,老公的上司則公開稱讚金斯伯格:妳是聰明人,因為妳嫁了一個明日之星,這讓金斯伯格心理很不舒服,返家路上與老公起了口角。老公非常清楚金斯伯格的委屈,並提供了一個遭到財稅法院駁回的案件讓金斯伯格看到當時稅法僅有同意女性或鰥夫聘請看護的費用可以抵稅,但未允許單身未婚的男性享有相等權利,從此案件開始,金斯伯格讓法官們接受了法律應該平等對待所有的人,應該保住這個國家改變的權利。也因為金斯伯格持續地在具體案件中爭取法律落實性別平權而成為性別平權案件的先鋒律師,進而在1993年被任命為大法官,成為美國史上第二位女性、首位女性猶太裔大法官,至今仍任職於最高法院大法官。

性別觀點

金斯伯格在電影最後引用了薩拉格林.姆基的一段話「我並不是要求基於我的性別給予優待,我只是求求我的同胞們,將他們的腳離開我們的脖子上」。

性別平權的倡議或落實,從來不是向男性或優勢性別奪權,而是要求在平等基礎上保障每個人應有的平等權益,非關性別

電影中一再呈現讓人無法忽視具性別歧視的對話以及制度,例如:「說說妳們為什麼想進法學院,擠掉這些本該是男人的位置?」、「男人不能養家,怎麼能算男人、女人怎麼會要這樣的男人、千年都是這麼過來的」、「男主外、女主內是自然性別的特徵」、「男性不能(讓人知道)在家煮晚餐」,法官們更私下說「那些人覺得性別平等是人權?這會讓家庭價值蕩然無存,別想了。」等。還有,「哈佛法學院沒有女性浴室、能待在法學院就很吃驚」、「女性不能加班」、「女性的社會福利保障和男性不同」、「有178條的法律歧視女性,女人不能加班、只能拿老公副卡、無法做粗活。你以為你能改變這一切?」等。

當然,電影中就前述的性別刻板印象,也透過金斯伯格讓大家知道「法院不該被當天的風向所影響,但將會受到時代風氣的影響。」、「法律以性別為基礎加以區分,男女如何平等?」、「法律擅自認定看護是女人,這是對男性的性別歧視。」,當法官告訴金斯伯格「美國的憲法從未提過女人這二個字」,金斯伯格即提醒法官「也從沒提過自由,法官大人」。

最後法官接受了金斯柏格「這個案件關係著我們孩子未來道路的荊棘」,「法律應平等對待所有看護人」、「保住這個國家接受改變的權利」等主張,推翻原財政法庭的見解,肯定單身男性聘請看護可以享有和單身女性及鰥夫同樣的抵稅權利,此案也開啓了金斯柏格日後致力在有關落實法律實踐性別平權案件的里程。

這部電影不是在宣揚女性如何爭取平權,而是在訴說法律對於性別存在偏見時,可能造成人民權益損害,不只限於女性。即使在現今經過了50年以後的時代,社會中的性別平權的議題在全世界仍持續在進步中,當然也包括我國。

我國憲法第7條、第15條分別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也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也就是憲法有明文規定我國人民無論是在法律,工作或人身安全等基本人權上,均應給予平等保障。

近三十多年來,相關違反男女平等、性別平等保障的法文也陸續修改,未得到平等保障的部份,也開始制定相關法令。例如,民法親屬編原第108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即由父行使,在司法院大法官83年9月23日第365號解釋此條文與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之後即開始將民法親屬編中涉及性別歧視之法條陸績修改,例如登記婚、夫妻稱姓、共同住所約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決定、家庭生活費用、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用之酌定、認領、收養等規定。此外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5月24日以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立法院並因此制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此後同性婚者即可依此法律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並取得應有的權利保障。

至於落實工作平等權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則是在民國91年01月16日公布、同年3月8日施行,其中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明文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有任何基於性別性傾向之歧視,如有違反法律的相關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例如,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以及基於工作條件的合理必要需求,不可以單純基於性別的好惡決定只雇用男性或女性。依本片金斯伯格在求職過程中面試者以女性較情緒化、可能潑辣、可能隨時懷孕、可能男律師的老婆會吃醋等單純基於性別考量理由,決定不雇用金斯伯格,依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已違反第7條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得以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本部電影雖然呈現50年前美國社會存在有關性別歧視的思維、制度以及法律,但同時也帶出了時代正在改變,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法院也應有積極作為,平等保障應得到相同權益的所有人。

看完動動腦
  1. 你覺得如果金斯伯格的老公只是希望金斯伯格接受當時的社會現狀,金斯伯格有沒有可能成為性別平權律師?
  2. 當今的台灣社會是否可能有金斯伯格?
  3. 台灣如有具體案件涉及性別歧視,可以循何管道救濟?
參考資料
  1.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1868年7月9日通過涉及公民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最初提出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昔日奴隸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的一項,是美國憲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

2.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

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7條至第11條、罰則第38-1 條

上版日期 1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