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愛女人,怎麼說我厭女」
關於厭女的研究和定義很多,而曼恩對厭女的定義,有一個分析優勢:它反駁了一種厭女者的說法。
每當有人批評厭女的言論與行為,總是有人會反駁「我怎麼可能厭女,我很愛女人,我有女朋友(老婆),感情很融洽」、「我不是仇女,我是仇母豬」。
曼恩定義的厭女,並不是指無差別對所有女人的憤恨。
她定義的厭女更像是只憤恨那些不像女人的女人:妳膽敢不提供傳統男人都會從女人那裡得到的東西、妳膽敢僭越到男人的位置。
不像女人的女人得到懲罰,像女人的女人當然就會得到獎賞。
這自然解釋了為什麼即使是疼愛妻子的男性,也會散布仇恨女性的言論,或者會對一些女性進行暴力威脅或攻擊了。
性別歧視vs.厭女
曼恩的厭女定義,還被認為有一個貢獻很大的地方。她理清了性別歧視(sexism)與厭女(misogyny)之間的關係。
性別歧視指的是:相信「男生生來就是適合某些角色,而女生生來就是適合另一些角色」這樣子的傳統性別分工。
這包括了:認為男性生來適合領導、擅長競爭、較為理性;認為女性生來貼心、感性、順從、適合服務性的工作、不擅長競爭等等。
而厭女指的是對於違反這種性別刻板分工的女人,會展現出的敵意:憤恨不平的指控她、羞辱她、輕蔑她、威脅她,或對她使用暴力。
性別歧視是父權制度的「辯證單位」(或者說它更像是父權的立法部門),它負責找資料來辯證這些刻板的性別分工是有道理的。它常常使用一些偽科學來論證男性天生理性、適合領導,女性天性溫順、適合擔任服從男性的角色。(比方說它會說遠古時代的人類都是男性外出狩獵,因此今日女性不適合出門工作。才怪!從科學事實到論證邏輯都有問題的一個說法。)
而厭女則是父權制度的「執法單位」。它專門找出那些不符合傳統性別分工的女人們,對她們施以精神的或甚至肢體的刑罰。
根據曼恩,正是這種立法部門(性別歧視)和執法部門(厭女情結)的分工合作,才能讓固有的刻板性別分工好好的運作下去。
不(只)是要揪出厭女者的個人道德問題
曼恩談厭女,也試著提出一種新的看法:當我們想批判和改善厭女現象,首要任務並不只是要揪出幾個厭女者,然後去譴責他的個人道德出了問題。
曼恩為這樣的主張提出幾個理由。
首先,把對厭女的批判,簡化為批判厭女者個人的道德問題,可能會把自己置於一種道德優越的高位,對對方進行道德教訓。而曼恩認為這正是處理厭女情結時,必須要謹慎以對的事情。根據曼恩的厭女定義,厭女是一種根深蒂固的傳統性別分工觀念所催生出來的情結,它的影響之深遠,使得厭女的情緒經驗很可能是十分普及的。曼恩提到,不只是有某些男性厭女,女性、跨性別者也有可能厭女,甚至連女性主義者,在日常生活實踐中都有可能展現過厭女的敵意。若是這個經驗這麼的普遍,曼恩寫道,給他們所有人都無差別貼上一個羞辱性的道德標籤,似乎也不是完全的公平。
此外,曼恩提到,除了厭女者個人之外,厭女這個現象也普遍存在於社會風俗習慣、機構文化與規則、政策、立法當中。
厭女並不只是一種個人態度,它也時常是一種更廣的結構與機制。
書中的許多例子可以說明這個看法。比如過去的研究就發現,在教育機構裡,普遍來說,從孩子很小的時候開始,男孩主動回答問題傾向會受到更多的獎賞,而女孩主動回答問題的時候傾向會收到更多的糾正,而讓女孩們感到表達意見是一件會受懲罰的事情。
當我們去測量孩子的自信,會發現男孩女孩在五歲以前對於自己才智的自信是差不多的。然而,在那之後,男孩的信心仍舊會維持,女孩們則是在這個漫長而持續的社會訓斥中,慢慢的降低對自己才智的評價,認為這不是女性專長的領域,失去自信。
教育機構中的集體文化,去獎賞具有主動性的男性,懲罰具有主動性的女性。透過這個羞辱和懲罰,慢慢將女孩們導引到刻板性別規則想要她們遵守的。
這就是一個結構性厭女的故事。
這不是一個學校有少數幾個厭女者需要被揪出來個別批判的問題。這是社會中所有的機構,都可能有一些人遵循著習慣與文化,也許有意識但也很可能是下意識的自動在執行傳統性別分工的問題。機構甚至因此也會制訂法規或其他規則來維持刻板性別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