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身心障礙女性
猶記得約五六年前,我正在進行身心障礙女性主題相關研究,當時在網路搜尋引擎裡鍵入「身心障礙女性」一詞,出現的搜尋結果往往會把「身心障礙女性」拆解為「身心障礙」與「女性」兩個身份類別,結果顯示出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性別角色的長期忽視。身心障礙者往往被視為一個「無性的」(asexual)群體,他們的性別經驗往往被忽視。而事實上,身心障礙者的障礙經驗與其所處的性別位置有著密切關係,障礙與性別相互交織形塑了身心障礙者的生命經驗(Thomas, 1999)。在80年代初,西方許多身心障礙女性主義學者開始關注障礙與性別的議題,這些學者多半自己本身是身心障礙女性,特別關注身心障礙女性的社會處境。身心障礙女性作為一位女性,以及一位身心障礙者,面對所謂的「雙重弱勢」(double disadvantages),而這使身心障礙女性無論心理、社會、文化、政治層面較身心障礙男性、非障礙女性面對更多的困難與社會排除(Fine an Ashe, 1988)。然而也有學者認為障礙女性不只是面對「雙重弱勢」,而是「多重壓迫」(multiple Oppression),障礙女性除了性別與障礙雙重身分交織之外,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如種族、階級、性傾向等不同形式的壓迫交互作用之下對其產生影響(Vernon, 1999)。由此可見身心障礙女性面對著更複雜的壓迫形式,而近十年來身心障礙女性的議題也開始到國際社會的關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於1991年公布第18號一般性建議,指出締約國必須針對障礙女性的教育、就業與社會安全、健康不平等之處境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障礙女性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六條「身心障礙婦女」指出締約國需體認身心障礙婦女與女孩受到多重歧視,就此應採取措施,確保其充分與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目前國內並沒有針對身心障礙人口群進行全面性的性別處境調查,若依據105年「身心障礙者全國生活狀況與需求調查報告」,障礙女性的平均月薪為2萬 2,019 元,低於障礙男性受僱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2萬7,794 元。而障礙女性「喪偶」的比率高達 33.45%,為障礙男性的 4.5 倍。這些數據顯示出障礙女性與障礙男性的生活處境存在性別差異。而近幾年國內學者與相關團體也開始關注身心障礙女性議題,如身心障礙聯盟於2013年調查身心障礙母親的育兒支持,發現障礙母親在孕程中缺乏適切的產檢服務,而在兒童就醫與外出的部分也遭遇重重阻礙。去年由一群身心障礙女性所組成的倡議團體「臺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成立,致力於維護身心障礙女性的基本人權與平等社會參與。
身心障礙女性的「雙重弱勢」
身心障礙女性研究討論之主題相當廣泛,包括醫療處遇、性關係、親密關係與家庭、生育與母職、教育、就業參與到開始關注障礙女性老化議題等。相較於障礙男性,障礙女性的身體更容易遭受主流社會文化所建構的美的標準所壓迫,常被視為不具性吸引力,也常常被認為是無性經驗者。而周遭他者的態度、充滿障礙的硬體環境限制阻礙女性找尋潛在伴侶的機會。如約會場所缺乏無障礙設施、家長對於障礙女兒親密關係的低度期待或是過度保護的態度。許多研究也指出障礙女性較非障礙女性更容易遭遇性暴力,且因為照顧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家暴服務忽略身障女性需求,如庇護所缺乏無障礙環境等因素,使障礙女性更難以逃離暴力關係。
身心障礙女性的的生育自主權與母職實踐容易遭到剝奪與否定。以女性主義的觀點而言,婚姻與母職對於女性而言為主要壓迫來源,而應該被挑戰。因此並非每個女性都渴望婚姻或是生小孩,而傾向選擇非傳統的女性角色。但對於障礙女性而言,不婚不育未必是個人「選擇」,而是社會歧視與偏見否定了她們的母職角色。身心障礙女性往往不被鼓勵成為母親,一方面來自於對於疾病遺傳的擔憂,認為她們不應該再生育身心障礙的孩子。另一方面則是對其母職能力的質疑,認為她們是「不適任」的母親。如智能障礙女性可能遭受強迫節育的醫療介入、醫生與家人鼓勵身障女性墮胎等狀況。而後有學者的研究挑戰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礙母親的刻板印象。指出障礙女性無法照顧孩子並非因為身體限制,而是現行服務無法提供相關的支持協助她們實踐母職,如醫療人員缺乏對於障礙孕婦缺乏認知,產檢環境沒有無障礙設施、缺乏育兒輔具等等。
年輕的障礙女性較男性更難以獲得教育機會,特別是在所得較低的國家,障礙女性的受教權更容易遭受剝奪。在我的研究中發現,校園內無障礙設施的缺乏很可能阻撓障礙女性無法入學的因素之一。缺乏無障礙廁所將造成行動不便女性學生在處理月經上的困難,很可能因為不便置換衛生棉而造成細菌感染。而這樣的狀況對於男性障礙者的影響則相對較少。這也凸顯出缺乏無障礙環境對於障礙女性與障礙男性所產生的影響是存在著性別差異(Kuo, 2016)。障礙女性在就業環境中也可能面對許多困境。障礙女性早年教育機會受到排除而將影響其後來就業的選擇。研究也顯示出障礙女性容易從事低薪、低技術、收入不穩定的工作。而她們也如同一般女性,需要同時面對家庭照顧與經濟收入雙重角色的拉扯,我的研究中顯示身障女性很可能為了兼顧家庭照顧而選擇自行經營小本生意,如彩劵行或開店,而自雇業將使其面對更多經濟上的風險。
臺灣社會政策中的『雙盲』漠視障礙女性的需求
目前國內身心障礙政策與福利服務存在著「性別盲」,忽略障礙者之間的性別差異以及因性別角色實踐所衍伸的需求。現行服務仍然將障礙女性視為需要被照顧的依賴者,而忽略其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如現行居家服務以『失能程度』來評估需求,我所訪談過障礙女性表示請居服員打掃居家環境,居服員規定只能打掃她常使用的那張沙發,其他家人使用的家具則不在清潔範圍,備餐份量也不能煮太多,因為擔心她會將食物分給孩子吃。可見服務一但超出障礙女性本身的照顧需求都不被允許。整理家務與為孩子備餐被視為母職任務的協助,目前都被排除在現有服務之外。而以英國為例,身心障礙成人服務認知身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一樣有權利去實踐親職角色,將協助障礙父母實踐親職角色的服務納入障礙成人的常規服務,但國內現行政策仍然持續將障礙女性視為是『被照顧者』,看不見她作為一個『女人』所承擔的家庭照顧者角色。
除了障礙政策中的「性別盲」,國內現行托育政策、照顧政策雖然聲稱也存在另一種『障礙盲』。障礙女性除了上述母職角色,邁入中高齡的障礙女性開始需要面對另一個照顧上的難題:必須開始扛起家中失能長者的照顧責任。肢體障礙女性(如小兒麻痺症患者)在50歲左右開始面對提早老化及體力退化狀況,卻需要承擔家中年長者的照顧責任。而目前臺灣長期照顧服務不夠完善,長照所提供的社區照顧支持仍然不足,聘用外籍看護照顧家中失能長者成為主要的照顧型態。而身心障礙者不只是長照照顧服務的接收者,他們也是長照照顧服務的購買者,但長期受到主流勞動市場的排除,處於低薪與經濟不穩定狀態,更難以面對沈重的照顧負擔。同樣的,在目前育兒照顧成本多半轉嫁在家庭獨自承擔的狀況之下,身障母親的育兒重擔仍然被漠視。這些長期處於經濟弱勢的障礙女性,同樣需要家庭照顧上的支持,但卻難以負擔家庭的照顧支出。我國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宣示臺灣對於身心障礙人權重視的決心,而如何移除『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標籤,看見標籤背後障礙者作為一個「女人」的權利與需求,似乎仍有一段長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