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灣因為2020年發生多起虛擬數位性暴力事件,例如臺版N號房、網紅小玉Deepfake等,激發朝野正視數位性暴力嚴重性及現行法令不足,願意進行修法。2023年2月終於通過刑法第10條第7項性影像定義、刑法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同時連帶通過相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外,同年11月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2024年4月爆發某資深藝人購買持有90幾部性影像,其中7部未成年少女性影像而被處以緩起訴,引發民眾激憤情緒,進而快速二次增修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提高刑期外,亦將持有、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樣態入法。這些法律通過,意味正式宣告對他人偷拍攝錄、製造性影像在網路上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散布和販賣營利性影像、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等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某資深藝人事件造成臺版N號房創意私房事件二次爆發,新聞媒體24小時接力報導成為該網站免費宣傳曝光,更多民眾加入會員、網站搜尋求影片、購買,上百位被害人性影像一次次被找出來觀看、下載、再散布。部分行為人無視於被害人身心創傷痛苦,性影像被檢舉下架時,揚言要找到檢舉下架的被害人,並將其性影像大大散布以懲罰被害人,而婦女救援基金會也發現有行為人以被害人之姿,在散布網站上寫著「辛辛苦苦把**私房性影像PO上卻被檢舉下架,之前PO上網賺的錢都沒有」等,卻無視其散布、圖利不法行為已然造成被害人傷害。
2024年7月31日新聞報導檢警掃蕩情色論壇「創意私房」及其相關網路社群,鎖定全臺400名兒少性影像犯罪者發動搜索、約談,而這次約談的對象,絕大多數是影片購買者,有些人被拘提時甚至反問:「為什麼找上我?我又沒做什麼!」(鏡周刊,2024,詳附註1)。這樣回應並不意外,婦女救援基金會實務經驗中,經常會耳聞誘騙取得他人性影像,散布、販賣他人性影像的行為人,以回應「我只是跟她要裸照、分享給別人,又沒有侵犯她、打她,我犯了什麼罪?」,逃避自己觸法行為。
從上述可見民眾法治觀念不是非常缺乏,就是仍停留在實體侵犯他人才構成犯罪的觀念,甚至可能存著不會被抓到的僥倖心態,不願意正視這些行為就是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數位身體界線、身體隱私權的犯罪行為事實。
二、數位性別暴力嚴重性
聯合國婦女署(UN WOMEN)根據發展研究所的數據發現16-58%的女性經歷過科技助長的性別暴力。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發現38%的女性有網路性別暴力的親身經歷,85%的上網女性目睹過針對其他女性的數位性別暴力。報告的最常見的暴力形式是錯誤訊息和誹謗(misinformation and defamation)(67%)、網路騷擾(cyber harassment)(66%)、仇恨言論(hate speech)(65%)、冒充(impersonation)(63%)、駭客攻擊和追蹤(hacking and stalking)(63%)、astroturfing (跨平臺同時分享破壞性內容,58%)、基於影片和圖像的濫用(video and image-based abuse)(57%)、人肉搜尋(doxing)(55%)、暴力威脅(violent threats)(52%)以及不受歡迎的圖像或露骨內容內容(unwanted images or sexually explicit content)(43%)。(以上摘自聯合國婦女署官網)
歐盟性別平等研究 (University of Ljubljana,2020)針對歐洲 28國的調查結果指出,15歲以上的女性中,估計至少有十分之一曾遭受過網路性別暴力。加拿大針對 15歲以上的女性網路使用者的調查也發現,在2018年1年中,約每 5位即有1位 (18%)曾遭遇網路性職擾,其中最常見的是收到威脅或攻擊的訊息 (13%),以及收到不受歡迎的性騷擾訊息與影像資訊(10%) (Perreault,2020)。
2024年衛生福利部公布我國首次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狀況調查報告(詳附註2),我國18-74歲民眾遭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的1年盛行率為47.4%,終生盛行率為59.4%;如扣除訊息騷擾,則1年盛行率為26.7%、終身盛行率為42.3%。各類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樣態終生盛行率:「騷擾」48.5%、「羞辱與攻擊」26.0%、「跟蹤或肉搜」21.8%、「控制或限制表意」11.7%、「影像性暴力」10.4%、「數位排除」8.2%、「身分侵犯冒用」5.6%、「捏造不實訊息」3.7%、「騷擾威脅親友」3.1%、「線下性暴力」2.5%、「招募引誘」0.7%。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被害人受害的數位環境:即時通訊軟體/社群媒體70.4%、交友軟體25.2%、電玩遊戲10.8%、影音平臺10.2%、成人/論壇網站9%。其中影像性暴力終生盛行率為10.4%,其中,未經同意或遭脅迫被取得影像(含偷拍、竊取、強迫威脅)9.5%、遭威脅散布1.8%、未經同意散布1.9%、換臉0.4%。
隨著人們工作環境、購物消費、休閒、社交習慣的改變,數位性別暴力不僅在線上遭到侵害,還會連續到線下持續進行。從上述資料可得知數位性別暴力嚴重性,同時含括數位性暴力與性別暴力。數位性暴力就是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性自主權),行為人以持有被害人性影像,對被害人威脅恐嚇進行性勒索、散布、販賣營利、網路跟蹤騷擾、人肉搜索、訂製物品、偏見攻擊、人口販運等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很大傷害與影響。
三、數位性暴力侵害對被害人創傷與終生影響
不管實體或數位性暴力受害者大多數是女性。受害者除了承受成千上萬陌生人的「注視」的壓力之外,也要面對社會大眾「檢討被害人」的心態。美國的研究顯示,私密照外流被害者在報案時,都有被警員責怪的經驗,而澳洲研究也發現,被害者若在交往初期曾主動分享私密照,出事之後更容易受到指責。加拿大研究發現,數位性暴力被害者與性侵被害者的創傷類似,這代表性私密照外流的被害者所面對的痛苦,如同身體被侵犯,好比「你的身體不是你的身體,卻是別人A片」。婦女救援基金會2016-2023年服務1,160案件,9成以上被害人是女性,實務經驗發現遭受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其創傷反應與遭受實體性暴力被害人相似,被害人除了自責外,往往面臨遭受到他人指責,造成內外雙重被指責的處境。同時發現當行為人取得被害人的性影像,無論是透過被害人自拍傳送、雙方合意拍攝、行為人偷拍或從他處取得,行為人可能逕行散布性影像,或向被害人勒索金錢、性影像或發生性行為等,若被害人不願意被勒索行為人就會將性影像散布出去作為報復。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到外流,不僅只是被觀看,在好奇心作祟、抱持「好東西跟好朋友分享」的想法之下,將性影像下載保存、轉傳分享。一旦性影像被散布在數位網路上,被害人被迫進入到被散布、威脅恐嚇、下載分享「數位性暴力循環」。同時,被害人不僅經歷著性影像被曝光的恐懼,人身安全也正遭受威脅。婦女救援基金會從許多個案經驗中觀察到,當性影像被散布時,個人資訊例如姓名、網路帳號、居住或工作地點、職業、學校等可能也一併被公開,一些不懷好意或好心的人士便有機會在網路上找到被害人進行騷擾或恐嚇、提醒。
被害人暴露在數位性暴力循環的生活環境中,害怕性影像不斷被散布無法下架,擔心被家人、同事或同學發現,也憂懼遭受陌生人的騷擾和勒索,進而產生習得無助感,進而出現抑鬱狀態,對生活完全失去控制感,覺得人生已毫無意義而可能出現自殺自傷意圖或行為。例如曾經被害人因不堪性影像被威脅散布、強迫要從事性交易而自殺身亡,也有被害人因被偷拍如廁而憋尿不敢上公廁,還有被害人因被最親密情人散布而對人信任瓦解,更有被害人因被偷拍攝、散布、被威脅恐嚇導致身心受創引發憂鬱症、身心症等疾患。
四、數位性暴力犯罪預防與全民數位身體隱私權教育
科技快速發展,消除國界距離、帶來生活上許多便利性,但其快速、匿名、跨境特性也衍生許多犯罪問題。例如韓國2024年爆發大規模Deepfake案件,經查是不少是國中生偷拍攝或擷取周遭老師、親友相片透過AI技術製作不實的性影像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又例如集團式的網路愛情(或愛情投資)詐騙(俗稱殺豬盤)、兒少特有的網路性誘拐案件。
臺灣近幾年對於數位性暴力對於行為增訂及提高刑罰,對於網路平臺業者、管理者要求下架、保存資料及必要時進行限制接取,對於被害人提供專業、保護服務及預防再犯保護令或保護命令,法令近乎完備。但仍有不足之處,包括無法要求進入臺灣網域業者都需要提交負責人資料、也無法要求網路業者、管理者提供犯罪行為人資料以起訴犯罪,以及購買非法成人性影像者卻沒有法令究責。
數位性別暴力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不只臺灣社會犯罪問題亦是國際犯罪問題。聯合國婦女署在官網上提出為了消除數位世界中的暴力,可以採取行動如下(詳附註3):1.加強政府、技術部門、婦女權利組織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合作,以強化政策。2.解決數據差距,以增進對暴力驅動因素和犯罪者概況的了解,並為預防和應對工作提供資訊。3.在倖存者和婦女組織的參與下制定和實施法律法規。4.制定網路中介機構和技術部門的問責標準,以提高數位暴力和數據使用的透明度和問責制。5.將數位公民身分和數位工具的道德使用納入學校課程,以在線上和線下培養積極的社會規範,使年輕人(尤其是年輕男性和男孩)、照顧者和教育工作者對道德和負責任的線上行為保持敏感。6.加強公共和私營部門實體以及婦女權利組織的集體行動。7.賦予婦女和女孩參與和領導科技領域的能力,為安全數位工具和無暴力空間的設計和使用提供資訊。8.確保公共和私營部門實體透過基於人權的設計方法和充足的投資,優先考慮預防和消除數位暴力。
在臺灣,數位性暴力犯罪預防除了積極進行全民網路犯罪預防法治教育宣導與數位身體隱私權教育外,更需要司法檢調系統充足經費、警政專業專組人力、技術設備,以及建立跨縣市跨國際的合作機制才能有三級預防效果。上述「數位身體隱私權」就是婦女救援基金會於2024年提出,每個人有權決定在數位/網路中運用自己身體隱私/性影像的方式,任何他人不可未經本人同意,利用科技使用其身體隱私/性影像,因為這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也是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