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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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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性別、家庭與法律-婚姻與家庭中的性別議題
年度別: 114
專家學者: 秦季芳
專家學者單位: 國防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上版日期: 114-03-12
主題分類: 其他
專欄本文:

對家庭的認定及規範,因不同時空、基於文化、經濟等要素而因時因地而異。「家庭」經常扮演傳遞人類價值及文化認同的重要角色,是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本團體。我國民法上規範的「家庭」,主要指: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所組成的團體;家內成員間具有身分,並因而享有法律上一定的權利與負擔義務。家庭的組成以締結婚姻之配偶關係及父母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二者為主要之態樣,而家庭成員關係的互動上受傳統觀念、刻板印象及習慣或偏見影響甚深。

過去《詩經.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詒罹。」明顯表現自出生起就男女有別,臥處衣著直到玩物、行為及未來目標皆有男尊女卑的高低差異。或有人以為這是古籍,現代早不時興如此。不過,筆者生涯中尤其近十年來服務及接觸的人當中,仍有不少子女,在教育或來自家族資源的創業支持、財產繼承與贈與、祭祀等家內活動中,因男尊女卑觀念而受差別待遇的情況。

可喜的是,也有許多人意識到,不應容認此情況延續的新穎作為,想要改變舊習陳規,例如有客家鄉鎮本有逾百年「拜新丁」習俗,然而現代也同時有「拜新枝」的活動,讓新生兒不分男女都能成為被眾所祝福的對象。或許有人認為現在社會性別已近平等,不過,從新生兒男女性別出生比來看,過去男嬰的出生比一直居高不下,2022年及2023年雖分別下降為1.076及1.078,但仍高於自然狀態下的1.04~1.06。即使傳統重男輕女的性別偏好時值今日已逐漸轉變,但仍須努力改變更多人的觀念,謹提若干例子以為證:
一、由於新生兒的從姓係由父母雙方約定,而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才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以內政部所作之新生兒從姓情形統計來看,2018年至2023年出生嬰兒從父姓者比率雖下降,但仍逾94%;從母姓比率雖增加,但仍不足6%,而無論男、女嬰從姓結構相似。若依從姓決定方式統計,由父母雙方約定之從父姓者占96.76%,從母姓者為3.19%,從母姓比率自2.36%逐年增加至3.19%。唯若由一方決定,從母姓者占98.40%,從父姓者僅1.38%。以我國新生兒多半屬婚生子女,須由父母雙方約定來看,從父姓仍為絕對多數。而從姓對重視家族血緣綿延的社會,仍具重要意義。
二、2023年贈與稅受贈人男性占58.7%,女性占41.3%,性別落差為17.4個百分點。若自地價稅及房屋稅等資料觀之,無論在戶數、面積、地價及查定稅額,在較未有投入職場工作的0-24歲群體,男女性別落差均相當驚人(如表一、二)。
三、另2023年國人遺產拋棄繼承人數中男性占45.0%,女性占55.0%,性別落差為10個百分點。過去傳統觀念認為,女兒若有財產也會流向女子的夫家,女性常被視為原生家庭的「外人」,而婚配後在夫家也仍然視為「外來者」。故遺產分配時,已婚女性會被兄弟認為沒資格繼承。而已婚女性照顧公婆,卻因為是姻親(媳婦),而對公婆的財產沒有法定繼承權。即使未婚並照顧父母,但父母也未必公平地將財產留給她們,而生前即移轉財產給兒子們的例子並不少見。
四、與祭祀有關的是我國社會舊慣而現已法制化的祭祀公業,自始以宗祧(宗廟)觀念奉祀祖先,基本上資格僅限各房男系子孫為派下員,並以土地及房產等資產進行運作,共享相關之財產及祭祀利益。僅少數例外方有女性成為派下員。黃昭元大法官在112憲判字第1號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並指出,至2022年11月15日為止,祭祀公業共有3,244家,其中2,006家有規約、1,221家沒有規約。有規約的2,006家祭祀公業中,明定派下員為男系子孫的大約是691家,未為如此規定的是1,315家,但經內政部抽查其中131家後,原則上都是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如果有女性,也是因為無男系子孫或女子未出嫁、招贅夫或生子養子冠母姓。故規約沒有明定繼承資格者,仍習慣由男系子孫繼承。黃昭元大法官因而認為「如此長期(超過百年)、全面(可能是幾近全部之祭祀公業)的排斥女性為派下員,就其客觀的適用結果而言,顯然已經構成系統性、結構性之事實上差別待遇,而足以-甚至必然-成立間接性別歧視,或事實上的性別歧視。」依據內政部2023年底公布1,017家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總數中,女性仍僅占11.86%,可見性別不平等狀況仍然嚴重。

即使看似平等締結的婚姻,過去在住所決定、夫妻財產制及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子女親權上父權優先等都有著許多不平等的規範,而歷經婦女團體及專家不斷倡議,方有今日配偶雙方較有對等協商的地位。但家務的分工及母職的社會期望與要求,使女性進入婚姻後,不僅在家務的承擔上較男性仍多,尤其懷孕生育常導致對個人職涯的重大影響;而即使不想生育,依我國優生保健法,已婚婦女擔心一旦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想中止懷孕,還須得到配偶的同意,否則將有受刑法墮胎罪制裁的可能性。

此外,從子女出生後的教養及照顧問題來看,以育嬰假請假的統計觀之,仍以女性居多,近三年均超過七成,男性則不到三成。中研院所做的調查也看到在家務勞動(不包含照顧)時間上,男性在不同生命階段變動不大,幾乎都維持在每週5小時,女性則在進入伴侶關係或者有小孩之後,從每週近7小時上升至15小時左右。男女的家務勞動時間差異,從進入伴侶關係之後,大致維持在每週10小時的落差。
配偶共同生活也可能帶來許多的風險。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在2023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中,女性占 75.11%,男性占24.88%,其他及不詳為0.01%。女性被害人數並較前2年增加。親密關係暴力通報件數中,雙方關係以配偶關係占57.8%(含同性婚姻508件占1.08%)為大宗,同居關係占31.9%(含同性伴侶1,248件占4.8%)次之,前配偶關係占10.3%(含終止同性婚姻關係103件占1.2%)居末。由此可見性別暴力狀況的嚴重。

社會變遷使當前人們共同生活的樣貌,與過去傳統觀念的家庭,已有許多改變及差異。過去的婚姻平權運動,人們逐漸開始認知、接納人們以不同方式組成多元家庭的可能性。但無論是單身、喪偶或離婚、單親、重組家庭、非婚伴侶、隔代共居,都是人們生活的樣態,不應以「只有如何才正常」的框架加以非議。即使是結婚、離婚,都是當事人的選擇,如何好聚好散、避免傷及彼此身心權利,尤其是應顧及孩子的健康成長及保護最佳利益,是所有在家內關係中的人本應予理性思考的,避免在雙方關係漸遠時,因諸多糾葛難以順利圓滿達成。

無論是社會現實或思想觀念,有許多主客觀因素不易實現性別之實質平等。自小在教育及就學等許多決定,都可能影響未來職業與經濟實力,而就業的水平及垂直隔離也易形成不同性別在薪資及財產、地位的差距。此外,在情感及互動上,地位較劣勢一方易遭不公平對待或甚至被控制、侵害,也因種種社會關係的考慮,未必能得到實質的正義與救濟。許多法律看似中性規定,也可能在實際運作中,因人為及觀念導致容易忽視個人條件及差別待遇而造成不平等結果。唯有正視不平等的實際狀況與可能性,才能進一步留心及反省,進而思考法制、政策與措施,是否會擴大不平等,抑或者能消弭不平等。人對尊嚴的認知,常來自於如何受到對待及相處,這是個人能夠自在及安心肯認自我價值的重要因素。我們之所以追求性別平等,重要根源在於:個人若在婚姻、家庭或不同場域,不至於因性別因素受到壓抑,以及迫使其接受不合理差別待遇,而能享有平等機會追求自我實現、進而受到支持發展,讓幸福的婚姻與圓滿家庭的人生可期,此更是建構韌性,克服未知挑戰的社會安全與穩定的基石。

參考資料來源:

1.行政院性別平等處,《2025年性別圖像》,2025年1月。
2.陳惠馨,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三版),元照出版,2018年9月。
3.憲法法庭112年憲判第1號判決,及黃昭元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4.陳孟緯,2023/04/04,拜得到的祖先,分不到的錢?來談祭祀公業,台灣「男女平等」的化外之地。

相關連結: 1.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統計及民法修正施行後子女從姓案件統計表,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  2.112年憲判第1號判決,昭元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相關圖片: 圖一 地價稅性別統計.JPG 圖二 房屋稅性別統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