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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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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些關於痛苦與幸福的想法
年度別: 106
專家學者: 陳宜倩
專家學者單位: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上版日期: 106-12-26
主題分類: 多元性別
專欄本文:

 「接觸性別讓我很痛苦」,一位研究生回了我「什麼時候要開始寫論文」的提問。當時入學口試時,她說想要理解自己的跨性別處境,因此來念性別研究所。在修課期間,她關心時事並多次投書發表跨性別議題,並且積極參與民間跨性別社團倡議跨性別者權利。然而,由於仍未獲得家人支持,情緒經常為其所擾。我感到心疼與無力,如果仔細審視台灣社會的自殺事件,有一定比例是與廣義的性/別因素相關,除了自殺防治專線,還有什麼是我們可以做的?

1. 我是誰
蔡雅婷、林國華、宇皓、吳伊婷、唐鳳、大家知道他們是誰嗎?
 
蔡雅婷在2003年12月臥軌自殺(40歲),林國華於2003年5月自殺(29歲)、宇皓2008年跳下高樓死亡(20歲),這三人有個共同的願望:生前希望家人與台灣社會接受他們的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蔡雅婷與林國華原生性別為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 宇皓則是原生性別女性、性別認同為男性,但是在僵化的男女二分社會中生活,情緒憂鬱、讀書工作與生活處處遭受挫折後,終以自殺結束生命、結束此生的痛苦。宇皓的自殺催生了皓日專線,為了提供跨性別者諮詢,以協助處理跨性別者在生活中面臨種種問題,同志諮詢熱線、台灣TG蝶園共同成立台灣第一個跨性別諮詢專線-「皓日專線」。這是最起碼能作的,以前我不懂事時總想誰會打那些諮詢電話啊?殊不知人們困在自己思考角落裡時,有時會啓動求生機制向外求援,而與性別相關的議題通常家人或師長不一定能接受,此時若能有不同的聲音、引入可能的資源,也許這些被困擾的心靈可以稍獲舒緩,進而得到協助。除了專線,還能做什麼?
 
經過民間團體社會運動台灣於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等性別研究名詞正式進入我國法律體系,各級學校也開始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上任何人不應該在學校或工作職場上因為其「性別」(包括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而且是以行政、教育方式進行。法律明文要求各級學校必須尊重不同多元性別主體(包含國小、國高中至大專院校)並應進行同志教育、情感教育、與性教育,象徵亞洲性別運動和性別教育的里程碑,學校與各職場(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理論上也應該設有若遇見歧視之申訴機制。大家感受到台灣社會的改變嗎?
2013年吳伊婷與吳芷儀的同性婚姻案,讓人們認識了原來台灣已有法律上認可的兩個女人的婚姻存在。自稱台灣「雙妻部隊」,先後作了性別重置手術,一人先行依法變更法定性別為女性,進而到戶政機關登記一男一女結婚,之後另一人再行依法變更法定性別,至此兩人身分證上性別欄上都是登記女性。她們與蔡雅婷與林國華類似,都是原生性別為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不同的是她們認識了彼此,相戀成家,互相扶持,並一起成立了「性別不明關懷協會」,致力於促進跨性別者的權益。在我看來她們是現實男女僵化二分制度下之倖存者,現實艱難但她們找到了應對策略。2016年蔡總統任命了首位跨性別閣員唐鳳,她的專業與跨性別身分都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唐鳳幸運的是兒時求學過程有家人的支持與栽培,她日後個人專業也獲得社會肯認。
 
性別認同到底是什麼?簡言之,是一個人心中認為自己是誰、什麼樣的性別。當自己的認同與外界對於自己的看法有落差時,這時可能會產生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以前叫做「性別認同障礙」或甚至更為病理化的稱呼「性別認同疾患」(gender identity disorder)。但今日人們已經逐漸理解,除了台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2011年1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召集聯合國第一個國際會議討論教育體制中,LGBTIQ(女同志、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雙性者與酷兒)學生因其性傾向性別認同而生的校園霸凌,促成里約宣言(Rio Statement on Homophobic Bullying and Education for All)呼籲全世界的政府消除教育體制中的對性少數(sexual/gender minority)學生的校園霸凌。如果可以在學校時期接受性別平等教育,應能逐漸改變主流社會觀念。

2. 我愛誰
    與性別認同專注於「我是誰」不同,大眾經常搞錯、混淆的是「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這概念專注的是「我愛誰」,一個人心理上情慾愛慕的對象,或者對於何種對象有性的慾望。在學者的分類下有單性戀、雙性戀、無性戀、流動狀態等等,單性戀尚分為異性戀、同性戀。無性戀在90年代後逐漸在網際網絡興盛後活躍起來。簡單的說,有些人受到特定性別的吸引、有人受到多種性別的吸引(或者對象之性別與其情慾無關)、有些人則不會有性吸引的慾望。「喜歡的對象」和「想要成為的人」是不同的。前者我們稱之「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後者是關於「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今年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宣告目前不予同性伴侶結婚的狀態,違反憲法保障自由與平等,且給予立法者兩年時間,以「平等保護」之意旨修法或立法,就是希望能讓各樣「性傾向」的人們都能順其心意,擁有自己希冀的親密關係締結婚姻,得到幸福。
 
3. 我與世界的關係
   目前依據內政部一紙行政函釋,若要依法變更法定性別,必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摘除原生性別生殖器官)即俗稱的「變性手術」,然而並不是每個人都想要改變身體,亦非人人都有經濟能力足以負擔醫療費用與術後復原。然而自己認同的性別能不能獲得國家政府的認可,進而換發身分證及其他證件,或者周圍的社會與世界如何看待跨性別者,會終極地決定跨性別者的日常生活品質,究竟要躲躲藏藏掩飾,還是能以自己希冀的樣貌與世界打交道。
 
結語:性別自主決定權?
我主張在憲法的「人格發展自由」權利可發展出「性別自主決定」與「性別不服從」權。性別不服從者、性別異議者或稱性別不馴者,與「政治異議者」處境類似,亦即憲法應保障性別少數定義自己、做自己之基本權利,如果每個人都能自由發展自己的性認同與性別認同,就性別表現整體而言才可能是多元與自由。而除了憲法之基本權利應可提供性別異議者形式上法律保護之外,另有一種性別弱勢族群面對實際生活有時不可言說的壓迫,這樣的處境是否僅藉由法律手段解決? 法律規範的歧視禁絕如果未能有效轉換成日常生活的彼此理解與消弭偏見,國際公約即便國內法化,即使台灣早有法律規定也是遠在天邊,救不了近火,許多痛苦的心靈仍日日受煎熬,幸福遙不可及。
 
早期人們常用「變性」來指陳從男變女或者從女變男,好像是從男女的一端變成另一人,事實上許多跨性別者不覺得自己有改變,他們是希望把自己的身體或裝扮打造成符合自己心目中對自己的想像。過去變性強調「是什麼性別」,應具備何種要素始得稱男性或女性。跨性別的重心為「做什麼性別」或「性別的表現與展演」(gender expression)。前者強調生理解剖學對兩性之認識,因而論理重點在是否具備另一性別之器官,是否齊全等等;而跨性別則將重心放在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強調在性別人格發展過程其自身之認同、外在展演與如何解讀性別對自身有何意義等。簡言之,早期的理解似乎是比較從一性轉成另一性,著重器官之切除與重塑;現階段性別研究看到了多元跨性主體之不同樣貌與不同之心理需求。這些需要社會大眾進一步的理解與觀念轉換,時光飛逝,受苦的生命遺憾地通常等不到世界的理解,在這個世界生活多麼不易,希望人們能珍惜彼此,並願意以最大的善意理解多元性別概念,或可稍緩跨性別者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