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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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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照顧是誰的事?從女性照顧者的角色困境談照顧者支持服務之使用
年度別: 105
專家學者: 陳正芬
專家學者單位: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
上版日期: 105-04-01
主題分類: 健康、醫療與照顧
專欄本文:

  年前發生媳婦照顧者疑似先悶死照顧多年的公公,然後跳樓自盡事件。新聞發生後,當事人周遭的人紛紛表示不敢置信,認為「好媳婦」不會如此!
  事實上,當老人因身體功能障礙而需要更多家務協助與密集照顧服務時,一同住或居住在鄰近的照顧者是非常必要的。而在非正式照顧體系中,配偶因具備經常性地面對面接觸、婚姻約束的永久性、配偶選擇的情感連結、照顧項目不限於工具性行為及協助,以及對於各種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有較高的道德責任等五項特質,而被視為是最適合擔任照顧角色者(Tennstedt, Crawford, & Ckinlay, 1993)。子女則被視為婚姻關係中獨特的副產品,被假設是功能障礙父母獲得支持的「第二道防線」(second line of support)(Silverstein & Angeles, 1998)。特別在華人社會當中,兒子奉養父母被視為是責任感的展現(溫秀珠,1996;Chappell & Kusch, 2007; Lam, 2006)。然而,當兒子承擔照顧責任後,往往又移轉至媳婦來履行實際照顧角色。Lee(1992)以家務勞動(domestic labor)、撫養(nurturance)與親屬關係(kinship relations)三面向檢視家庭照顧女性化之成因。首先從家務勞動論觀之,照顧老人可被視為一項工作(苦差事),而該工作可歸類在家務勞動的概念架構下檢視;而家務勞動一向被視為是由女性來擔任,即使近年來的研究顯示家務的性別分工模式已隨雙薪家庭的比例提升而逐步改變,但改變的面向仍以態度面為主,非實際行為面向。其次,提出撫養論的學者主張照顧老年父母就像母親照顧嬰兒一樣,係一項屬於女性的天職,因為男人的生理結構無法生育子女,故女性將照顧子女視為自己應承擔之角色;據此,當老年父母需要照顧時,由女性來提供撫養照顧,似乎與生命週期較早階段的勞動分工較為一致。第三,從親屬關係論檢視女性擔任照顧者的現象,文化似乎賦予女性擔任「親屬維繫者」角色,妻子與夫家接觸的頻率遠高於丈夫本人,而這樣的關係在照顧面向亦同;即使是由兒子承擔照顧責任,其照顧責任的履行又往往轉嫁至妻子。
  但當家庭中不只1位媳婦時,為何有些媳婦必須承擔照顧責任,有些媳婦又得以拒絕照顧角色?Finch與Manson(1993)發現,當女性不投入照顧勞務時,則需建構一個合法性的藉口,該藉口不僅要能被家人接受,同時亦需符合婦女自身的道德觀念、名聲、認同、能力與意願等條件。媳婦本身的競爭性家庭責任顯然是關鍵因素,特別是有酬工作及兒童的照顧需求,上述家庭責任不僅會切割與瓜分家庭成員擁有的時間與經濟資源,亦會進而影響家庭成員提供照顧的意願、能力與資源,成為媳婦撤出照顧失能長輩行列或承擔較少責任的合理性藉口(Ingersoll-Dayton et al., 2003);另一方面,居住安排的選擇亦是照顧者人選排序的關鍵因素,特別是當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出現照顧競爭衝突狀況下,與老人共同居住者通常被視為照顧的第一順位(Cong & Silverstein, 2008);此外,教育程度亦是媳婦擔任照顧者的重要因素,教育程度不僅會影響其對傳統妻子與媳婦角色的認知,相對較高的教育程度亦可能成為經濟優勢的基礎,促使照顧者得以合理地婉拒照顧責任,或運用其他方式移轉照顧任務(Neufeld, Harrison, Hughes, Spitzer, & Stewar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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