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一直到2011年才破50%,2018年婦女的勞參率仍只有51.14%,遠低於男性的參與率,這和婦女們被期望和要求從事育嬰和家庭照護工作有極大的關係。做家事到底值多少錢?一個人將青春奉獻給家庭,直到老去,國家該給什麼樣的尊嚴保障?在外工作的人有薪水,退休之後有退休金、勞保年金保障,家庭主婦可以有什麼?
一、婦女的難處:夾在全心顧家與出外工作之間
台灣婦女婚後的生涯規劃,究應出外工作與否常有掙扎。當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專家學者和政府便呼籲為人父母,尤其是母親,應該回歸家庭;而一旦「高學歷」的女性離開工作崗位,回家善盡母親和妻子的職責,他們又說此舉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浪費教育投資,彷彿「家庭主婦」是不需任何技能與心力的。面對這種「自相矛盾」的指責,高學歷的家庭主婦簡直裡外不是人。
加上家庭主婦不是賺麵包養家的人,在家中沒有發言權,長期「伸手向丈夫拿錢」,也面臨自信心越來越不足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社會上還高喊「家務是神聖的」、「母愛是無價的」,一年只能換得母親節時的一朵康乃馨,使得家庭主婦只能任勞任怨、免費地做牛做馬,想要爭取權益也說不出口,有冤要伸也無處可伸。
二、家庭主婦對家庭及社會的貢獻
事實上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是無法計算的。三百六十五天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隨時候教。煮三餐、洗衣服、打掃房子,擔任子女褓姆、家中長輩看護,加上跑銀行、郵局寄信、當先生的總機、秘書兼出納。所以,如果要認真計算的話,家庭主婦的薪水,先生根本付不起。家庭主婦消極性的減少家庭費用支出,對家庭經濟有其絕對的重要性。更不用說家庭主婦扶養教育下一代成才對社會國家發展的積極價值。
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建立與不足
1930年我國民法親屬編制定時,並沒有針對家庭主婦有相關的法律保障規定。為了肯定家庭主婦的貢獻,直至1985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才增訂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上開權利的行使一定要等到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會發生,對於婚姻關係仍然存續的家庭主婦而言,反而拿不到半毛錢,要分一半財產就得快快離婚,而離婚卻不是家庭主婦和社會所樂見的。因此對仍留在婚姻中的家庭主婦就沒有可以隨意動支的金錢,想買點自己喜歡的東西都還要看丈夫臉色,豈不是不合理?
四、家務有給概念的提出及思辯
婦女團體於1995年提出民間團體版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草案時即將「家務有給」的概念納入,強調家務勞動有其價值,家庭主婦也絕對不是米蟲,做家事是可以要求給予財產的。
雖然自婦女團體提出家務有給的概念之後,引起社會各界多方的探討。不只男性朋友甚至包括女性朋友也都提出質疑。最常見的說法是:「家務是神聖的」、「母愛是無價的」,「家務有給」概念會貶其崇高性,不只無法提高家庭主婦的地位,反而會降低家庭主婦功勞。事實上,正因為家務及母愛的無價,更應該給它高高的計價,給家庭主婦愈高的酬勞,而不是乾脆以「零」計算。對家庭主婦辛勞的貢獻,不應該只有在一年一度的母親節裡才被歌頌,也不應該在家庭主婦歸天之時才舉辦盛大的送葬行列,我們希望對家庭主婦的肯定及回饋應該讓她生前就感覺得到,而且實際用得到、天天用得到。
另一種質疑「家務有給」的說法是:家務有給由太太伸手向先生拿薪水,會使得太太變成先生的受僱人,比先生還矮一級。事實上,家務有給絕對不是說太太受僱於先生,而是自婚後先生與太太即處於「合夥」狀態,共同經營人生與家庭,因此創造出來之利益即應由夫妻二人共享,家庭有給只不過是提前分紅而已。雙方在金錢上不是施與受的關係,而是平等互惠關係,家庭主婦本可理直氣壯提出要求,而非拿人手短。
家務有給制度不是家庭主婦的專利,家庭主「夫」也用得到,它不是男人與女人的戰爭,只是對家事勞動的肯定而已。「家務有給」的修法運動,也扮演著重要的社會教育功能,讓社會看見家庭主婦(夫)的貢獻,改變社會仍然相信家庭的和樂健全,必須且只以賢妻良母的犧牲貢獻為基礎的偏差觀念;這種將整體利益建構在部分人單方面犧牲隱忍之下,不只違反民主的基本原則,也違反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改正之道唯有立即停止對賢妻良母的剝削,將利益與家庭主婦(夫)共享。
五、家務有給制度的建立與未來努力
2002年民法親屬篇夫妻財產制再次修改時,在法定財產制下,幾經協調,終於增訂了「自由處分金」的制度,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外,可以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但必須注意的是,這次修改的自由處分金以夫妻雙方有協議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先生「同意」給付太太自由處分金,太太才有請求權基礎存在,否則仍然是無法請求的,這樣的規定離婦女團體原來的期待仍然有很遠的距離,尚待進一步努力及倡議。
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再修正
雖然我國民法親屬編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是在肯認家務勞動價值下訂立的,但其僅限於離婚起訴時或死亡當下現存婚後財產始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尚有許多不足。
例如現行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在外工作者為中心而做的設計,雖然家庭主婦目前也有國保,但依勞工保險局的國民年金保險統計,截至2018年底,參加國保的女性當中有13萬7千多人是低收入及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請領老年年金的女性人數有55萬多人,占55%,平均月領3,715元,根本不足以維生,其給付遠遠不及職業年金。如離婚時夫尚未退休,妻即無法將夫之退休金或老年給付納入財產分配範圍,妻老年生活之保障即堪慮。如何在年金改革中將性別正義納入值得推敲。雖然目前公教退休金給與相關法律,已將離婚配偶退休金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僅於夫妻雙方皆是公教人員始有其適用。因此仍有一些缺漏尚待補強,例如:同屬退休保障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關係到勞工配偶退休金分配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在不同職業轉換間的計算分配等配套措施,仍有諸多必須精進討論之處。
又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學位、證照,甚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之無形資產如知識、經驗、人脈等目前皆未能予以合理估價納入夫妻財產中予以分配。舉例而言,夫妻二人大學畢業結婚,夫專心考試考取律師高考,之後執業賺錢,妻一直從事家務工作為夫之後盾,離婚時依照現行規定僅能計算分配夫妻現存之有形財產,離婚後夫可繼續執業賺錢,而妻只能守著那一筆錢過日子,縱使已屆中高齡的妻出外找得到工作,其工作收入恐亦有限。現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並不足以彌補妻因從事家務而失去的工作機會成本,對妻而言,並不公平,有待修補。
七、家務勞動應該儘速予以制度化的保障
對家庭主婦(夫)貢獻的肯定,不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自由處分金,也包括婚姻關係解除之後夫妻財產分配及其老年生活的保障。
2015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共有17項,其中目標五即是實現兩性平等,並賦予所有婦女權力。在該目標5.4 即要求各國應透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建設與社會保護政策承認及重視婦女無給職的家庭照護與家事操勞。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我國也於2012年透過CEDAW施行法的訂立,要求政府各級機關應予落實施行。CEDAW第五十四屆會議(2013)第29號一般性建議: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消的經濟後果第45點特別要求,關於伴侶關係及其解除之經濟優劣條件應對兩方一視同仁,配偶雙方共同生活時之角色及功能區分,不應造成對任何一方不利之經濟後果。第47點亦同時要求,將遞延酬勞之現有價值計算、退休金或其他因婚姻期間所為貢獻產生之婚姻解除後付款,如壽險保單,納入應予劃分之婚姻財產;將非財務貢獻之價值計入應予劃分之婚姻財產中,包括持家及家庭照顧、損失經濟機會、對任一方職業發展及其他經濟活動之有形或無形貢獻,及其人力資本發展;考量以婚姻解除後之贍養費支付為提供平等財務結果之方法。
他山之石已明白指出時代的價值及目標方向,只欠決心與落實,家務勞動應該儘速予以制度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