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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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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家產不落外姓?從我國文化脈絡談遺產繼承之性別平等
年度別: 107
專家學者: 王如玄
專家學者單位: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上版日期: 107-04-24
主題分類: 就業、經濟與福利
專欄本文:

有没有注意到在你周圍發生的繼承事件,是不是男孩女孩被同樣對待?做兒子的和做女兒的同樣都有繼承權?也都一樣繼承到同等份量的財產?不只是父母過世後的遺產繼承,甚至父母還在世購買不動產、規劃財產時,是不是女兒、兒子都有同樣規劃?又或者常會直接以兒子名義購買,少以女兒名義購買的情況?

 

根據財政部統計處的統計數字,2015年遺產稅申報拋棄繼承人數共5.3萬人,其中男性2.3萬人、占43.8%,女性則有3萬人、占56.2%,兩者差距達12.4%。近年抛棄繼承性別比例如下表:(資料來源:財政部統計處)

年度/性別    

男性

女性

兩性差距

2010

41.0%

59.0%

18.0%

2011

42.2%

57.8%

15.6%

2012

42.7%

57.3%

14.6%

2013

43.4%

56.6%

13.2%

2014

43.1%

56.9%

13.8%

2015

43.8%

56.2%

12.4%

 

同樣的,在受贈財物部分,2015年度贈與稅申報受贈人數21萬人中,男性就有12.8萬人、占比60.8%,女性8.2萬人、占比39.2%,兩性相差較抛棄繼承更大,達到21.6%。2016年情況更糟,財產贈與受贈人總計 22.8 萬人,男性 14 萬人,占 61.5%,較女性之 38.5%高出 23 個百分點,差距倍數約 1.60 倍,可見國人仍深受「家產不落外姓」、「財產傳子不傳女」等傳統觀念與習俗等影響,並未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讓兩性之間在此議題上之差距拉近。近年贈與受贈性別比例如下表:(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年度/性別

男性

女性

兩性差距

2010

59.4%

40.6%

18.8%

2011

58.5%

41.2%

17.3%

2012

62.1%

37.9%

24.3%

2013

61.8%

38.2%

23.8%

2014

61.9%

38.1%

23.8%

2015

60.8%

39.2%

21.6%

2016

61.5%

38.5%

23.0%

 

如再以各縣市財產贈與受贈人之性別比重,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資料顯示,亦普遍呈現男性占比超出女性的情形,2016年女性受贈人占比以基隆市 46.0%、花蓮縣 45.5%、臺東縣 43.8%、臺北市 42.5%較高。臺北市因平權意識較為深化,花、東可能因既有的性別觀念相對較淡,故各年齡層女性占比均高於全國平均水準;至於女性受贈人比重最低者為金門縣 29.4%,其次為嘉義市 32.3%及連江縣 32.8%。2016年各縣市贈與受贈人之性別占比如下表:(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縣市

男性

女性

兩性差距

臺北市

57.5%

42.5%

15.0%

新北市

62.0%

38.0%

24.0%

桃園市

62.9%

37.1%

25.8%

台中市

62.6%

37.4%

25.2%

台南市

61.3%

38.7%

22.6%

高雄市

60.2%

39.8%

20.4%

宜蘭縣

60.0%

40.0%

20.0%

新竹縣

63.1%

36.9%

26.2%

苗栗縣

64.4%

35.6%

28.8%

彰化縣

64.6%

35.4%

29.2%

南投縣

63.2%

36.8%

26.4%

雲林縣

66.9%

33.1%

33.8%

嘉義縣

62.5%

37.5%

25.0%

屏東縣

59.9%

40.1%

19.8%

臺東縣

56.2%

43.8%

12.4%

花蓮縣

54.5%

45.5%

9.0%

澎湖縣

61.2%

38.8%

22.4%

基隆市

54.0%

46.0%

8.0%

新竹市

62.0%

38.0%

24.0%

嘉義市

67.7%

32.3%

35.4%

金門縣

70.6%

29.4%

41.2%

連江縣

67.2%

32.8%

34.4%

 

此一性別統計顯示國人以贈與、繼承進行資產移轉或財務規劃時,仍深受「家產不落外姓」、「財產傳子不傳女」等傳統觀念與習俗之影響。尤其性別平等議題近年來在臺灣雖已有所改善,但觸及實質權益時,在保守地區的傳統觀念仍然根深蒂固、未有鬆動,有待更多努力。

 

雖然民法繼承篇在1930年制定公布的時候,即已貫徹憲法性別平等原則,子女不論性別皆可平等繼承父母財產,但八十幾年過去,現實的狀態是:女性抛棄繼承比例高於男性,換言之,女性繼承權的行使低於男性。而在受贈財產部分,男性受贈獲得財產比例更遠高於女性。女性在財產繼承上,仍存在被排除或邊緣化的現象。

 

事實上不只是老一輩的父母有重男輕女的思想,年輕一輩的人士抱持古老思想的人也比比皆是,尤其是既得利益者。當父母過世時,理所當然的認為不動產歸兒子所有,甚至長孫也同兒子般算一份的保守價值在臺灣社會依然處處可見。既得利益者安然享受此等待遇,甚或其配偶雖身為女性,也覺得本應如是而未有反思能力者,也是社會常態,只能徒呼負負,誰說臺灣性別早已平等?

 

有人說,既然法律已保障了女性的繼承權,是女性自己自己選擇放棄繼承的,何必怪罪社會?問題是,為何女性要選擇抛棄繼承?是什麼樣的原因讓女性做抛棄的動作?女性真的有選擇的自由嗎?她可以不抛棄嗎?父母給她的壓力?兄弟給她的壓力?甚或家族中的叔伯姑姨也會給她壓力。「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價值,一旦做女兒的堅持法律給她的保障要求同等繼承權,傳統社會給予的負面批判,往往讓她不得不為了家庭和諧投降,抛棄繼承以換得孝順父母、友愛兄弟的良家婦女形像。傳統重男輕女的價值觀,迄今仍活生生在社會各個階層運作著。只是我們閉著眼睛視而不見。要撼動社會長久以來形塑的刻板印象,何其不易。

 

又有人說,既然女兒也要繼承娘家財產,那女兒要不要也來承擔照顧父母的責任?那當然是要的啊!!權利義務本是相對的,享權利當然也必須盡義務。看看高齡化的臺灣社會,陪父母去醫院看病的、照顧父母的,女兒看來不比兒子盡的義務少呢!

 

再又有人說,那承擔祭祀的責任呢?女兒要不要也在婆家設娘家的祖先牌位?看看她能不能做到?不然憑什麼女兒可以有和兒子一樣的繼承權利?其實這樣的要求也合理,要做到也不難。如果繼承是為了祭祀,在喪葬禮儀已趨於現代的社會中,祭祀的方式各式各樣,縱使是取傳統的祭拜,在寶塔中,要增設祖先牌位、家族牌位以緬懷先人也不是難事啊!!

 

因此,還有什麼理由要「傳子不傳女」?想來想去,還有一種觀念,就是「肥水不落外人田」的自私觀念,認為我家的財產將來要我家姓的人才能得到,不讓外姓人染指。如果要貫徹此一目標,做法上尤應要讓女兒來繼承,君不見,民間常說,你兒子生的孩子不一定是你家的血統,但你女兒生的孩子必然是你家的血統,從基因及懷孕生育觀點來看,民間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正確的,因為戴綠帽子的只有男生有啊!!傳統傳子不傳女的思維,到了現代社會是不是應該要調整了呢?

 

邁向高齡化的社會,長者要面對財產規劃的情事比以前社會多了許多。父母健在時名下財產的處分,甚或失智時晚輩帶著長輩到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銀行奔波,或到法院辦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書立遺囑者也比比皆是。甚者,兄弟姐妹一起出現咆哮公堂場景也時有所聞。這一切為何?都是父母財產的爭奪戰。父母没有財產没事,有了財產後反而子女互相告來告去的對簿公堂,所為何來?為何不能大家均分,保持情分,珍惜得來不易的本世緣分?

 

不要讓子女心理不平衡、覺得不被疼愛,留下心底的陰影,更不要讓子女在你離開後變成陌生人,這也是現代社會中如何做個有智慧的長輩必須學習的課題之一呢!

 

而受委屈的人,也要懂得法律保障自己,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就算父母寫了遺囑要將遺產全部留給兒子,民法也定有「特留分」設計保障所有繼承人基本權益,女性不要輕易放棄。

 

這個社會必須被改變,回到每一個人做為人的基本尊嚴與公平正義,没有誰比誰生來更高貴,我們都無法自己選擇出生,因為一個人無法選擇的事情而剝奪他應得的權益,就是不符合公平正義,這也不會是我們要的社會,讓我們一起來改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