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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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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回顧與展望─2023年關於性別法制革新的三項建言
年度別: 112
專家學者: 林志潔特聘教授
專家學者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上版日期: 112-01-11
主題分類: 人身安全與司法
專欄本文:

英國廣播公司(BBC)在2022年底公布了全球年度最具啟發性與影響力的百大女性名單,我國慈濟的創辦人證嚴法師也在其中。BBC指出,證嚴法師被認為是現代台灣佛教發展中最具影響力的人物,其於1966年創立慈濟功德會,當時成員是30名家庭主婦,存錢幫助有需要的家庭,至今在全球有數百萬名追隨者,為世界各地展開救濟和醫療援助、辦學校、建醫院,並為受戰爭影響的烏克蘭難民提供財務和物質幫助(註1)。證嚴法師在傳統的農業社會時期,勇於拒絕家中安排的婚姻,落髮出家研修佛法,以宗教濟世,慈濟不僅在許多天災戰禍中展現大愛精神,也深刻讓世人感受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在民主臺灣的體現,證嚴法師以及這些創辦慈濟的女性師父們,可說是當年社會中女性主義的實踐者。


如今臺灣的性別平權和法治快速推進,我們有女性總統、跨性別的部長、宗教領袖也名列世界百大代表人物,然而,新的挑戰從未停止,當代臺灣社會,依然有著許多迫切需要改革的性別問題。


第一、數位世界的性暴力防制
科技的進步帶來低門檻的發聲管道,任何人都能以低成本方式來近用媒體,然網路作為資訊傳播的媒介,也潛藏著父權支配和壓迫(註2)。女性的身體及性隱私在虛擬世界中被他者觀看、流傳,造成嚴重傷害,但數位治理的速度卻有所不及,我國目前未有適切的刑事責任以資規範,至多僅針對未成年受害人的性犯罪有「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規制(註3);至於「深度偽造」則因其影像客觀上並非真實,難認係被害人性隱私、秘密遭受侵害,本質較類似於使他人誤信不實之傳述,進而毀壞及貶抑影像中具識別性之被害人的性道德及名聲,較接近妨害名譽的違法,然而此處理方式卻有無法完全涵蓋犯罪本質以及刑度偏低等問題(註4)。為弭平法規制度尚未企及規範科技犯罪的缺陷,目前行政院積極推動修法,各方亦踴躍提供意見,期許儘速修法,尤其必須要求網路與平台業者配合下架的機制,建立完整的保護受害者措施,同時也要透過性平教育和數位素養,讓社會正視此議題的重要性(註5)。


第二、性騷擾防治與性別三法的盤點整合
現行有關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主要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騷擾防治三法),惟此三法就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而言之立法目的及防治手段均有所差異: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在於保障受雇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或求職環境,以維護其工作權益,並由僱用人負擔主要的防治責任;性別平等教育法主要保障學生之受教育權,並由學校負擔主要的防治責任;性騷擾防治法則旨在保障一般人在職場及校園領域外免於性騷擾之人身安全維護,並視行為人之身份及性騷擾發生之場所,由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主管機關負擔主要的防治責任。此三法的競合和適用滋生許多實務問題,嚴重干擾執法同仁,減損對受害者的保障(註6)。舉例言之:現行法將性騷擾行為切分為上班時的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班後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此外,性騷擾防治法中對為性騷擾行為的行為人有罰鍰,性別工作平等法因為主要是在要求雇主盡職場防制義務,因此處罰的對象為雇主而非行為人;另外,若雇主本身即是職場上的性騷擾行為人,現行法下無法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涵蓋處理,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雖屬合理,也需要針對性騷擾防治法進行修法,因為現行的法規將職場上性騷擾行為劃歸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範圍。

 

第三、社會少數群體的性別平權保障
隨著我國社會的多元化以及需要各階層的專業勞動力,新住民與移工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工業建設與家庭照護的重要支柱。但另一方面,社會面對少數群體提供的軟硬體需求卻不充足,從語言、衛福、金融、司法到性別平權的保障,均需要急起直追。


以女性家庭看護工面臨的性與生殖的困境為例:我國目前家事類移工多來自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較貧窮的東南亞國家,女性移工選擇飄洋過海來台灣工作的原因多與經濟相關的推力及拉力有關,例如想要幫助家裡環境、養小孩、母國工作機會少等(註7)。女性移工在臺灣社會,也可能會受到性侵害、性騷擾,也可能面臨懷孕或需要人工流產等問題。女性移工遭遇性騷擾或性侵害,由於語言和文化的差異,一般移工的中文程度只能表達日常生活用語,實難以用於表達身心的創傷感受,而語言傳達的差異則會嚴重影響處遇評估、甚至司法的認定結果(註8)。心理諮商全程都需通譯居中講解,使得諮商成效不彰,也使得社會工作者無法清楚確認案主對於自身權益及司法程序的瞭解程度,也無法明確的評估處遇的成效(註9)。因刑事案件被害人於製作警詢筆錄、社工會談、司法偵調等過程,將涉及專業用語的使用,且被害人說詞是偵調方向之關鍵,故而,缺乏通譯人員以母語向其說明,將可能嚴重影響被害人之權益(註10)。而一旦雇主或是仲介在發現女性移工懷孕時,常會告知她們懷孕和工作只能擇一,失去工作就代表沒有收入,無法還債或補貼家用,對女性移工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經濟壓力(註11)。許多女性移工在懷孕後因為經費不足且怕遭通報,因此大多不願產檢,未能及時解決胎兒先天疾病,導致出生後須支付更加高昂的醫療費用(註12)。此外,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目前在台女性移工的人工流產,實難以想像是取得家鄉配偶同意的,此種規定陷女性移工與手術醫師於兩難,面臨高度違反墮胎罪的風險。性別平權之路,對我國社會的少數群體而言,更顯艱困難行,必須正視且應盡快改善。
  

如達賴喇嘛所言:「只有人權被重視時,和平才會存在。」(原文:Peace can only last where human rights are respected.)民主、法治與人權,是臺灣核心的軟實力,也是我們與極權國家的距離。臺灣的性別平權因民主化與簽署各聯合國人權公約,三十年來進展快速,人權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新的議題不斷到來,已經制定的法律也需要深厚的公民素養來生根的時刻,回應社會的新需求,並且將性平教育作為全民終身教育的重要內容,是新的一年中我們必須持續努力的功課。

參考資料來源:

註腳:
(1)BBC揭2022百大女性 證嚴法師、烏克蘭第一夫人、伊朗抗爭者上榜,yahoo!新聞:https://news.campaign.yahoo.com.tw/2022-election/article.php?id=7bdaf212-9a47-3ae6-bbbc-0dd8826776cf(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2)楊鈞傑,數位女性主義:更多#metoo也更加厭女,網路帶來的解放還是限制?,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0751(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3)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以及《刑法》第222條第九款等。
(4)妨害名譽罪章各罪刑度偏低,且司改國是會議中尚有將第309條、第310條除罪之意見,故若將深度偽造規範於本章,將產生不容易處理刑度的問題。倘若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以下作為規制手段,將該行為定性為「偽造個人資訊資料使之不正確」亦可能為一解決方式,然此皆為針對名譽、隱私法益保護,仍無法妥善保護性自主權。
(5)詳細內容可參見婦女救援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記者會|看見數位性暴力被害人身心傷害與實務處理困境,我們需要可以防堵持續被散佈的數位性暴力修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271(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行政院通過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落實被害人隱私權保障。另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修正為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俾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30008/post(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立法院委員劉世芳等 23 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 13-2 條條文草案,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4129.00(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6)性騷擾防治三法整合研修建議計畫:https://dep.mohw.gov.tw/DOPS/cp-1210-6651-105.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7)曾僑慧.邱乃唐,性侵害女性移工個案實務工作的經驗與反思:從移工庇護所社工的角度,社區發展季刊,第152期,頁250(2015)。
(8)劉怡芳、孫蕾明、王姿芸、許慧香,探討外勞性侵害案件跨網絡處遇模式-以高雄市為例,社區發展季刊,第156期,頁169-181(2016)。轉引自陳美琪,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頁39-40(2021)。
(9)曾僑慧.邱乃唐,性侵害女性移工個案實務工作的經驗與反思:從移工庇護所社工的角度,社區發展季刊,第152期,頁246-253(2015)。轉引自陳美琪,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頁39-40(2021)。
(10)曾僑慧、邱乃唐,性侵害女性移工個案實務工作的經驗與反思:從移工庇護所社工的角度,社區發展季刊,152期,頁251-252(2015)。
(11)陳美琪,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6-28(2021)。
(12)陳美琪,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頁90-91(2021)。
* BBC揭2022百大女性 證嚴法師、烏克蘭第一夫人、伊朗抗爭者上榜,yahoo!新聞:https://news.campaign.yahoo.com.tw/2022-election/article.php?id=7bdaf212-9a47-3ae6-bbbc-0dd8826776cf(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 楊鈞傑,數位女性主義:更多#metoo也更加厭女,網路帶來的解放還是限制?,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0751(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 記者會|看見數位性暴力被害人身心傷害與實務處理困境,我們需要可以防堵持續被散佈的數位性暴力修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271(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 行政院通過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落實被害人隱私權保障。另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修正為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俾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30008/post(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 立法院委員劉世芳等 23 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 13-2 條條文草案,法源法律網: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4129.00(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 性騷擾防治三法整合研修建議計畫:https://dep.mohw.gov.tw/DOPS/cp-1210-6651-105.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1月3日)。
* 曾僑慧.邱乃唐,性侵害女性移工個案實務工作的經驗與反思:從移工庇護所社工的角度,社區發展季刊,第152期(2015)。
* 劉怡芳、孫蕾明、王姿芸、許慧香,探討外勞性侵害案件跨網絡處遇模式-以高雄市為例,社區發展季刊,第156期(2016)。轉引自陳美琪,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2021)。
* 陳美琪,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