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場權勢性侵害案件成立困難
曾經陪同一位多年前遭到職場主管性侵害的被害人接受法律諮詢,律師依據多年實務經驗告訴我們,行為人可能聯合配偶對被害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讓被害人反而成為被告,並藉此作為撤銷性侵指控的談判籌碼。當下聽到這樣的分享,覺得很不可思議,行為人利用職權性侵員工的行為,竟被指稱是婚外情關係。果然如同律師所言,案件開始進行性平調查與司法訴訟後,行為人以「雙方為合意性行為」或「酒後一夜情」為由,淡化其性侵害行為的本質。然而實際上是被害人喝酒後陷入意識不清,醒來才發現遭到性侵害。
爾後,觀察新聞報導有關職場主管性侵害案件,似乎依循著這模式、腳本演出,例如麥當勞主管性侵害案件,該主管主張是情侶關係而非性侵害;花蓮某校長性侵案件,亦宣稱是不倫婚外情關係;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對學員性侵害行為皆出現類似辯解模式:加害人主張雙方為情侶或酒後合意。
此類案件中,加害人多利用職權建立權力關係與信任,逐步模糊職場公領域與私領域的界線。當加害人透過酒醉、出差或公務聚會等方式誘導被害人進入情境後,性侵害行為往往在「照顧」與「失控」的敘事下被掩飾,而此一趨勢顯示,權勢結構與社會偏見使被害人追求正義的道路格外艱難。
因此,本文以實務觀察與新聞事件分析為基礎,探討職場權勢性侵害的模式,分析強暴文化如何透過酒精與關係合理化加害行為,並提出制度、教育與文化面之預防策略,以期建構更安全與平權的職場環境。
二、職場權勢性侵的模式
整理近幾年主管利用職權性侵員工知名新聞案件,例如林于仙事件 新聞報導與判決書,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權勢性侵猥褻事件 、麥當勞主管性侵工讀生事件 、花蓮校長酒後性侵女職員 事件等,以及筆者實務服務經驗,發現有其共通點與階段,進而整理如下:
(一)目標鎖定:主管先尋找符合喜好的目標,包括主管階級或非主管階級女性員工,並漸進式接觸該員工,有時會展現對該員工特別照顧,個別互動機會了解員工狀況與反應情形。
(二)製造獨處、照顧機會: 主管利用權力要求女性員工陪同出差、安排其行程、交代特別工作、照顧主管的需求等,過程中通常已出現性騷擾言語、行為。
(三)酒醉後性侵:主管藉由出差、聚餐、活動等理由喝酒,製造其獨自喝醉酒需要員工照顧;或是雙方都喝醉酒送員工回旅館房間,或者主管帶酒以討論公務為由進入員工旅館房間討論公務,並邀請被害人喝酒放鬆,趁被害人酒醉失去意識時對其性侵害。曾有多位被害人反應,其平日酒量非常好,不易喝醉,懷疑主管提供的酒可能有放迷藥,導致其喝一杯就失去意識。
(四)合理化與噤聲:性侵害結束或被害人清醒後,主管傳送曖昧或性暗示字眼給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傳送或以隱諱字詞質問或詢問主管,主管以自己或雙方喝醉為由解釋其行為,並威脅被害人保密。被害人遭性侵害後出現創傷反應,但為了經濟、職場生存和擔心被發現、遭指責排擠,裝作沒事回職場持續工作。如果被害人是已婚、管理階級女性,更不敢告知他人,包含其配偶。
(五)離職或被迫成為情侶:有些被害人畏懼權勢而離職,而有些被害人被迫成為外遇對象,或故技重施多次性侵害。
(六)揭露性侵害事件:當被害人身心創傷,或無法承受似成為第三者外遇角色,或發現有下一個被害人時,透過申訴或提告以揭露遭到性侵害事件。由於事發已有段時間,證據通常難以蒐集或已被刪除。
(七)反提告侵害配偶權,從被害人成為被告:事件揭露後,主管配偶得知被害人提申訴與告訴,對被害人提告妨礙家庭、損害名譽等罪名,藉此作為威脅被害人和解的手段。
(八)案件成立與否:主管於司法訴訟或性平調查時宣稱雙方酒醉後合意性行為,或是以情侶關係合理化性侵害行為,再加上被害人證據薄弱,職場同事怕被波及不願作證,而被認為合意性行為而性騷擾不成立或性侵害不起訴,或者被迫與加害人和解、撤銷訴訟。反之,證據足夠時,性騷擾成立、性侵害亦會起訴。然而,實務上職場性平調查通常無法著力性侵害案件,只調查性騷擾案件。
從上述八個階段可得知,權勢性侵的主管利用職權算計被害人以滿足性慾外,事件過後還以「酒後亂性」製造兩情相悅假象或追愛腳本,淡化或合理化性侵害行為。
三、職場權勢性侵害中的酒精、關係與強暴文化
多數職場權勢性侵害案件可發現,加害人總是以酒醉為藉口合理化性侵行為。而當事件被揭發時,加害人則辯解雙方是一夜情、情侶關係取代上下屬關係。為何會有此現象?其實是社會建構出來的-強暴文化(rape culture)。「強暴文化」源自於一種特定的性別與性慾特質視角,造就了將性暴力正常化的體制,並附隨著以下現象:責備被害人、羞辱蕩婦、性客體化、漠視性暴力、否認普遍性暴力、拒絕承認性暴力的傷害等(王曉丹,2019)。在強暴文化中,性暴力不是被視為嚴重犯罪或權力壓迫的結果,而常被淡化為「性慾的誤會」、「女生沒拒絕夠明確」、「男生控制不住」等。酒精在強暴文化裡成為性慾失控的藉口,將「喝醉」與「失控」連結,把原本應該被追究的權力與責任淡化成「酒醉失誤」,這樣的解讀掩蓋了性暴力的本質—權力與控制的行使。真正「喝醉」是無行為能力,不會自動造成強暴,而是適度醉意下,酒精被制度化成為「性暴力的社會潤滑劑」—它掩蓋積極性同意的明確性,掩護了加害人的行為,並強化了「他人對受害者」、「受害者對自我」的雙重指責及羞恥感。
強暴文化責難被害人與性侵害迷思現象,往往造成職場權勢性侵害被害人不敢揭露被侵害的事實。因為只要揭發事件,當一個女子出面指控強暴控訴,而被指控者又是該女子原本認識的人,強暴控訴所引起的公眾反應就成了一個社會建構的過程(林芳玫,1999)。職場中女性提出強暴控訴時,社會關注的焦點往往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她的動機與道德純度。被害人必須承受主管、同事們「被懷疑、被審視、被污名」的眼光與耳語,造成二度傷害。
進一步檢視職場權勢性侵案件,從趁機製造喝酒、獨處時間,接續趁機或以愛之名性侵被害人,滿足其性慾,到事後再以「喝醉酒」、「喜歡到失控」理由卸責和指出被害人也須負責任,讓被害人落入強暴文化的「責難被害人」及「性暴力迷思」刻板印象。可見在職場中,酒精常被包裝成人際互動與團隊建立的一環,卻成為權力濫用的媒介。當主管藉酒性侵後再以「喝醉失控」、「雙方一時糊塗」等語言淡化行為時,社會的寬容與旁觀者效應便共同鞏固了強暴文化的存在。
再者,強暴文化中仍有「只要不擇手段跟對方有性行為,就可以得到對方」、「遭到對方性侵後,要對方對自己負責-守貞觀念」刻板印象的想像。實務發現異性戀中,部分男性會把自己性慾需求與滿足投射到女性,認為即使用強暴、違反意願方式性交,都可以讓女性感到性愉悅而願意接受他,經常可見身為主管的加害人通常會極度否認性侵害行為,更無法接受自己被冠上性侵害加害人、性騷擾加害人名號,但可以接受背負不忠、追求情愛自由的外遇者。因此,當上下屬階級關係轉為一夜情或婚外情親密關係,加害人不僅洗刷、掙脫了性侵罪名,將更增加強暴文化信念-說不要就是要、沒有說不同意就是同意的錯誤觀念。
四、預防與建議
職場權勢性侵害之所以層出不窮,除了權力結構與性別不平等外,更深層地反映出社會、組織文化對權勢的容忍與沉默機制。預防職場性侵害,除了政府監督機制外,還要破除強暴文化的社會根基,透過教育、制度與組織治理的多層面改革,才能從根本防堵加害行為的發生。
(一)權力結構透明化與組織責任制度化
現在許多企業組織響應永續發展目標(SDGs),希望建立良好形象與企業責任。各級機關與企業應建立明確的權力與責任分界,避免主管對下屬之間存在不當依附或模糊私領域互動。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雖已要求雇主負有防治與申訴處理之責,但仍須強化第三方調查機制。對於權勢地位者如有對員工有濫用權力之虞應強力監督,傳達組織對權力濫用、性暴力的零容忍態度。
(二)性別與權力教育常態化
實務發現被害人及加害人對於性騷擾/性侵害防治不清楚,企業組織沒有落實教育訓練,即使有也只偏重性工法及性騷擾法令認知與申訴流程,但對於性別平等意識、性別權力關係、酒精與積極性同意等議題認識仍屬不足。企業組織性平教育應導入「權力與積極性同意權」教育訓練,讓主管與員工皆能認識,並學習辨識與預防潛在的性暴力風險。
(三)強化受害者支持與保護網絡
被害人揭露職場性侵害/性騷擾後,常面臨孤立與報復風險,企業組織應落實性工法保密與支持,提供被害人協助,例如法律協助、心理輔導與職涯支持服務,同時提供政府、民間的資源連結,讓被害人可以接觸專業機構獲得協助。同時,企業組織遵守性工法規定,進行性平調查,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盡快召開性平會議,並保障被害人免於遭報復、職場霸凌或被迫離職。
(四)文化層面的倡議與公共教育
強暴文化被延續,起因於社會大眾對性暴力的模糊與容忍。因此,公部門、企業與教育單位應主動推動性別平權宣導,公開討論「酒精不等於同意」、「職權不等於愛情」等觀念,改變社會對性暴力的刻板理解。唯有當「權勢與性」的結合被視為濫用與壓迫,而非浪漫與誤會,社會才可能真正邁向性別正義。
綜上所述,職場權勢性侵害的防治需要從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政府、社會文化層面,共同攜手做起。唯有透過多層面整合策略,才能逐步鬆動強暴文化的結構性根源,建立一個真正安全、尊重與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