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自始即是婦女運動的重要議題,從二十世紀初期爭取婚配自主、避孕的權利,到二十世紀中的生育權(生與不生的自由與安全的生產),到晚近的委託代孕。與早期的議題相較,委託代孕是更為複雜的社會議題,非僅攸關個別女人身體主權,更涉及生殖科技的改變,代孕者及其家庭、代孕子女及委託夫妻多方之權益與人倫關係,甚至全民健保和社會福利制度。十多年來,需求子女者不斷呼求施壓,要求政府早日將代孕合法化,我們卻聽不見尚未現身、無法言說的代孕者及子女的聲音,在權力的落差下,更需要從多方立場審慎思辨,做出周詳的判斷。
本文將探討代理孕母的全球化現象以及合法化過程中需要思考的幾個重點。
二、代理孕母的全球化現象
代孕現象始於1970年代美國,墮胎合法化之後,社會上可供領養的兒童在數目上明顯減少,代孕需求因而增加。早期的代孕以基因型(traditional surrogacy)為主,或稱傳統型,由代理孕母提供卵子及子宮,將精子注入,因為方法簡單,可以用DIY方式進行,政府也不易規範。隨著體外受精技術的進步,並且為了消除代孕者與新生子女的基因連結,借腹型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成為主流,代孕者只出借子宮,胚胎在體外受精之後,由醫師植入子宮。
傳統家庭的建立是由一男一女結合,自然受孕,生下子女,自行養育,所以懷孕、生育、養育都在家庭之內進行,精卵都來自夫妻自己,家人之間有親密的血緣關係。委託代孕打破了自然的連結,精、卵提供者、子宮提供者和子女養育者之間可以毫無婚姻和血緣關係,而形成了家庭的新面貎,也對立法構成了新挑戰。
由於代孕制度涉及人的生命和家庭倫理,大部分國家均謹慎以對,諸如德、法、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匈牙利等都明白禁止。以立法的方式將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為數很少,最著名的是允許商業代孕(commercial surrogacy)的印度和美國加州,孕母可以收取代孕費用。其他國家和地區即使法律允許或者不禁止,也僅限於利他型代孕(altruistic surrogacy),孕母必須無償付出,最多只能獲得損失補償和醫療費用,如英、澳、荷蘭、丹麥、加拿大等。同時各政府也對相關機制如施術機構從嚴指定,仲介、廣告嚴加規範或者根本禁止,以避免利他型代孕實質上轉變成商業代孕,而被指責為人口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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