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釋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詢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學校延遲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裁罰及通報時點疑義
其他
花蓮縣政府公報
頁3-4
中文
臺灣
2014
國家圖書館臺灣書目整合查詢系統
http://metadata.ncl.edu.tw/blstkmc/blstkm?!!NOMA017356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