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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1. 簡介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參考資料: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

  2. 指標列表

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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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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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條文內容: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本項可參考本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國家報告。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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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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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統計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身心障礙別統計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類型件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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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保障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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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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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本項可參考本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國家報告。

暫行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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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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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條文內容:
1.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3.本項可參考本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國家報告。

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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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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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內容裁處件數及金額
消防人力
執業護理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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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禁止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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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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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警察機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
兒少性交易案件查獲人數統計
安置跨國境被害人數統計
安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
國中小中輟生人數
產業及社福移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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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強迫婦女賣淫,對她們進行剝削的行為。

政治和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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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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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候選人及當選人數
縣(市)長、縣(市)議員候選人及當選人數
直轄市長投票人數及比率
縣(市)長投票人數及比率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員工人數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進用女性閣員之情形
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任一性別占比達成情形
中小企業家數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人數及比率
立法委員候選人及當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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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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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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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人數
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活動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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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國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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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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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之歸化取得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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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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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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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師人數
各級學校校長人數
國中學生數與畢業生數
大專校院畢業生人數
公務人員報考到考及錄取人數
各級學校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學生人數
十五歲以上人口識字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別與科技研究計畫
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
未成年婦女生育率(15-1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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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過早離校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畫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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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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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執業技師人數統計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統計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統計
性騷擾案件業務統計
失業率
就業人數
勞動力參與率
勞動力人數
從業身分人數
非典型就業人數
二度就業婦女求職推介協助人數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16、19、20、23條提供各類假別企業之比率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
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比率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件數
產業及社福移工人數
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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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條文內容: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度假的權利;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 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3. 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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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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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者之年齡平均數
婚姻狀況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人數
健保平均住院就診率
健保平均門診就診率
避孕方法使用率
避孕實行率
人工生殖之施術週期數
各類醫事人員性別統計
首次生產婦女之平均年齡(生第一胎平均年齡)
人口死亡率
出生嬰兒數
在學青少年避孕實行率
主要死亡原因標準化死亡率
主要死亡原因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孕產婦死亡率
新生兒死亡人數
18歲以上人口吸菸率
平均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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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條文內容: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畫生育的保健服務。
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經濟和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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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和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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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人數
老農福利津貼核付人數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數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受照顧人數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補助人次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受益人數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人數
國人規律運動人口比率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人數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人數
中小企業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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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條文內容: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農村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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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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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歲以上人口識字率
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服務人次
原住民族職業訓練人數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人數
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畫人數
僱用原住民就業服務人數
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設置站數及服務人次
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
婚姻狀況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
95年後之孕婦產前檢查之平均利用率
主要死亡原因死亡人數及死亡率
孕產婦死亡率
嬰兒死亡率
平均餘命
喘息服務申報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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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條文內容:
1. 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a)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c)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d)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e)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f)參加一切社區活動;g)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畫方面享有平等待遇;h)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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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可點選右方顯示定義展開條文內容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員工人數
國人贈與受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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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條文內容:
1. 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3. 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律視為無效。
4. 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婚姻和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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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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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類型件數統計
單親戶長
有偶人口離婚率
婚姻狀況
父母離婚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歸屬
民法修正施行後子女從姓案件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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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條文內容: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h)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2. 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率,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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