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摘要: |
(一) 受理求職人或受僱用者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 對於無法以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 對制定公平就業政策或訂定、修正等提出建議。
(四) 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五) 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六) 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問題。
(七)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八)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九) 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十) 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