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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平法規與政策

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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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機關:臺北市
  • 網頁資訊:105-04-27建立,見所有更新
  • 主題:健康、醫療與照顧
制定日期: 98-12-22
修正日期:
立法緣起: 世界衛生組織主張,接受母乳哺育是兒童基本權利,婦女有權利在任何場所依照嬰幼兒之需求哺乳,並享有免於恐懼的人身自由。由於國內文化因素的影響、社會環境不易配合,並依據國外調查資料顯示,公共場所的環境、時間與支持性,是影響婦女能否延續哺乳的關鍵,但許多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時,皆有遭受被歧視、遭受不平等待遇、被制止,甚至被驅逐等不愉快的經驗。有鑑於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參酌國內外立法例,並廣徵各界意見,推動公共場所的公開哺乳權,保障臺北市婦女於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權益,對於婦女在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時,防止任何人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之行為,並鼓勵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提供友善支持性環境。
內容摘要: 本自治條例共計8條,其制定重點說明如下:
第一條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明定本自治條例所稱母乳哺育及公共場所之定義。
第四條 明定哺育母乳婦女於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之行為。
第五條 明定主管機關應鼓勵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設置及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六條 明定主管機關應積極落實母嬰親善醫院認證,擬定各種鼓勵措施及加強教育訓練。
第七條 明定違反本自治條例之罰則。
第八條 明定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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