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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平法規與政策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負責機關:
新竹市
網頁資訊:
104-11-11建立,見所有更新
主題: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制定日期:
100-12-09
修正日期:
102-09-09
立法緣起: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內容摘要:
公有零售市場應成立自治會,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會代表員額五人至九人,其攤(鋪)位數每增加一百攤,可增選代表一至二人,並以奇數為原則。前項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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