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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平法規與政策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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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機關:新竹市
  • 網頁資訊:104-11-11建立,見所有更新
  • 主題: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制定日期: 100-12-09
修正日期: 102-09-09
立法緣起: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內容摘要: 公有零售市場應成立自治會,市場攤(鋪)位數一百攤以內者,自治會代表員額五人至九人,其攤(鋪)位數每增加一百攤,可增選代表一至二人,並以奇數為原則。前項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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