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法規/政策名稱 | 制訂日期 | 主題分類 | 相關主題 | 立法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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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03年出生性別比之監測與稽查子計畫
| 103-01-10 | 健康、醫療與照顧 |
生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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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生命倫理及保障胎兒生存權益,並防範男女性別失衡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前衛生署分別在89年、95年申明不得為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之胎兒從事產前性別鑑定,亦不得應病人要求進行產前性別篩檢之處置,及以性別差異為由施行人工流產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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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02年出生性別比之監測與稽查子計畫
| 102-01-09 | 健康、醫療與照顧 |
生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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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出生性別比失衡之問題,並結合局內醫政、藥政、保健等單位之資源,針對轄區出生性別比異常或有違規醫療廣告之醫療院所(含人工生殖機構)及接生人員,及查明醫事檢驗所、生技公司與實驗室有無非法執行性別篩檢業務者,予以進行聯合稽查及違規事證查處。另加強民眾宣導「女孩男孩一樣好,生來通通都是寶」觀念,期望將失衡的出生性別比拉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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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 92-01-22 | 性別平等 |
CEDAW與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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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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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 92-01-22 | 性別平等 |
CEDAW與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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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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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 92-01-22 | 性別平等 |
CEDAW與性別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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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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