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緣起: |
為持續推動女性權益與性別平等政策,並落實應用性別主流化工具,爰依據「臺北市政府推動各機關訂定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總計畫(100-103 年)」(實施期間順延至104 年)、「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103 至104 年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獎勵計畫」辦理結果、「105 年行政院辦理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計畫」、「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及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自103 年起列席各機關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之經驗等,撰擬本計畫,期能藉由本計畫引領全府33 個一級機關構賡續落實性別主流化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