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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映象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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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名稱 迷失安狄 迷失安狄
導演 陳立謙
發行公司(單位) 滿滿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年分 2021 片長:109 分鐘
發行地 台灣
主題分類 多元性別
得獎紀錄 ★大阪電影節主競賽片 ★紐約亞洲電影節主競賽片 ★德國五湖電影節主觀摩片 ★台灣酷兒影展閉幕片
導讀標題 誰是人妖?誰怕人妖?~「迷失安狄」導讀
導讀者 陳宜倩
導讀者單位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看前想一想

一般順性別者 (cis gender),出生時醫師登記的性別與其性別認同一致的人們也有追求自我與世界交往的慾望,所以究竟是什麼讓跨性別者的追求如此特別,以致於我們觀賞了電影後,覺得心疼甚至心碎呢? 

內容簡介

這是一部關於跨性別者(Transgender)冒著生命的危險追求幸福與重新面對世界的電影。由李李仁擔綱飾演安狄,其乃台灣知名男演員出演此角色,他花費了不少時間與心力揣摩這個角色。同時此劇也可以說是馬來西亞導演冒著生命的危險拍攝完成。為什麼呢?到底有什麼比活著更重要,而劇中安狄要忍受被辱罵「人妖」與此劇導演竟要冒著生命的危險來追求與成就? 

性別觀點

 1. 從變性到跨性別(Transsexual/Transgender)
在人一生的社會化歷程、學習過程或家庭教育之性別養成,主流文化規範讓我們以為世上只有男女兩性別,然而根據多年來醫學與法學與性別研究不斷演進,事實上多數人們是生活在性別光譜中間。究竟男性是什麼?女性是什麼?男性可以做什麼?女性可以做什麼?誰與誰會相愛、組成家庭,在今日台灣當代社會,這些答案已不再那麼兩極化。人可以是女性,統領三軍的總統,你可以是男性,是在家照顧兒女的父親或爺爺,你是誰、與你做什麼、有啥喜好,不再是男女兩條既定的平行線,男女有別。「我是誰」? 「我想做什麼」?包括我是男生,女生,都是,都不是?這問題值得ㄧ生去思索、探究。
電影中的主角,安迪為出生醫生指定性別之男性,工作結婚生女,直到最終為自己決定,想勇敢「成為自己」,他的性別認同是女性,開始學習化妝,穿著她喜歡的裙裝,展現她自己認為她應該要有的女生樣貌,溫柔婉約。社會中偶爾會聽聞的 「變性人」,男變女或女變男,指的是有些人會透過動手術(俗稱變性手術)以更換其身分證上的法定性別。然而也有一些人們,其心理「性別認同」與其出生被醫生指定的性別不一致時,可能會透過補充賀爾蒙,部分手術(如平胸),或者扮裝來實踐與展演他們的性別認同,不一定都會動手術。外界所稱「變」性,對當事者而言也不一定公允,一些性別研究訪談紀錄顯示,有些跨性別者不覺得自己有改變,自己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當事人因?此種自我認同所為的性別重置手術,其實對於當事者而言是性別肯認手術 (gender affirmative surgery),而不是「變性」手術」(sex change surgery),立足觀點不同。
由「變性」(transsexual)轉移至「跨性別」(transgender)典範之趨勢,變性與跨性別的差異在於,變性強調「是什麼性別」,跨性別的重心為「做什麼性別」或「性別的表現與展演」(gender expression and performance)。前者強調生理解剖學對兩性之認識,因而關注重點在於是否具備另一性別之生殖器官等等,人們容易將目光放在身體器官上;而「跨性別」則將重心放在「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強調在性別人格發展過程其自身之認同、外在展演與如何解讀這些展演對自身之意義。

 

2. 從「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到「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1965 年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第八版國際疾病分類(WHO,the 8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8])將 transvestitism異服癖歸類為性偏差,十年後第九版這個詞彙被刪除,而加上變性慾(transsexualism)與異服癖(transvestitism)。1990 年第十版變性慾則更改為「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並且被放在精神健康第五章之成人行為與人格障礙,被 認定為是疾病。從認定「性偏差」到「性別認同障礙」,對於跨性別者,直到今日仍有許多醫學上的病理化標籤與烙印。今年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第十一版國際疾病分類,終於 2022 年1月上路,將生理性別性別性別認同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去病理化,而將「性別不一致」改置於性健康相關章節,全面擴大了對於跨性別人士醫療服務的視野。世界衛生組織所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ICD) 與美國精神醫學會所出版的診斷手冊(DSM)雖屬不同的系統,但針對性別不一致之跨性別定義,有著類似的去病理化趨勢。性別不一致不是疾病,但是由於現時二元化的世界造成跨性別者的困境,因此我們仍舊需要整個醫療體系來改變觀點與提供其醫療服務,以促進跨性別者之健康。

 

3. 弱勢身份之交織歧視
安迪在一個雨天因緣際會收留了蘇荷與小孩,之後與阿德相遇,他們身上的多重不同弱勢身分,讓這些人的相遇與日後際遇有著複雜的圖像。他們成為彼此的支柱,一起探索「成家」的可能性。安迪是跨性別,身體健全者,在地人。蘇荷是單親媽媽與跨國移工,而阿德是生理男性,聽障者,與本地人。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每個角色彼此的相對關係, 某一優勢身分成分是否隱然加劇了另外一個人的困境,或者內心的自卑?如果我們能夠開始理解其中的一種弱勢身份,是否也可能理解基於其他原因的弱勢處境?而促成可能的改變?或者身處弱勢處境的人太苦了,沒有餘裕想到別人,而有可能有弱弱相殘的情形?

 

4. 「有條件」免手術更改性別議題
劇中導演安排了跨性別者日常生活中的不同困境,不論是與警方對峙或者家人是否接受。而導演所在的馬來西亞(伊斯蘭律法仍在大多數地區有實質影響力)與有著第一位跨性別者行政閣員的台灣,實際的具體法律議題討論為何呢?透過多年醫學與人文科學研究,我們現在理解性別不一致不是精神或心理疾病,而是屬於人類多元性別樣貌之一。問題是如何增進大眾的理解,這個更新版的國際醫學標準立場如何讓人們知道,以促進性健康目的進行法制化程序細節擬定,要如何透過合理可行程序,以消弭國人對於性別不一致的誤解與不安焦慮,適時提供欲變更法定性別之主體必要的健康促進資源與法律資源。
台灣近期由伴侶盟律師團協助代表訴訟的三件跨性別權利案件均傳來捷報,分別涉及學生就學、工作權益、與有條件免術換證。第一件學生贏得一部勝訴,法官正面性別認同是人格形成的重要依據,並指出長庚大學前學務長等人言論,全然否定跨性別者存在,侵害學生性別認同法益且情節重大。此案是民法案件,基於人格權受侵害而獲得損害賠償的案件,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及學校師長基於個人宗教信仰而對於學生訓斥,「在宗教或個人信念的框架下,或許其不容易接受跨性別的概念,但承認跨性別的存在,包容、尊重其性別選擇、價值展現,應是最基本的道理」。
第二案是跨性別者在求職過程中,提出希望根據自身性別認同上女廁的訴求而遭公司不錄用,當事人向台北市勞動局提起性別歧視申訴,勞動局裁定成立性別歧視公司遭罰3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後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2021年5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公司未上訴判決確定。
第三案2021年9月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未手術欲變更性別登記當事人勝訴的判決更是史無前例,也受到國際社會注目。性別認同為女性之生理男性小E,其未進行性別變更手術,依兩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向桃園市大溪戶政機關申請進行性別變更遭拒絕,而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法官首度以大篇幅論證「性別自主決定」權,「…在其逐漸成長過程中,由生理遺傳、家庭、教育、社會、文化等各因素交織影響下,所培育出個人對其自我性別歸屬的心理認知,以及本於該認知之自主決定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也非總與出生時之生理性徵相一致。而這種本於人格自主所呈現心理及外在展現性別社會取向樣貌,與其身體生理性徵結構不一致的現象,由於是個人依其自我理解與認識,以自我負責的方式,締造自己生命樣貌所展現的性別歸屬意義,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國家應予尊重,不應取代其本人,將此等與生理性徵結構不一致的性別歸屬,逕視之為病理或悖離常態的變異現象。」在考量平衡法律秩序安定性與個人本於自我認知之性別歸屬,且此認同歸屬具有持續性而穩定,認定當事人得請求變更所記錄的性別資料。

 

結語:
人「活著」會期待新鮮事,會有慾望,期待愛人的機會與被愛的慾望。我認同三島由紀夫在一些小說中展現的觀點(如「性命出售」),人與政治其實不難,兩者一樣簡單淺白。不過前提是要將個人生死置之度外,否則求生的渴望會讓一切變得複雜又詭異。這 是一部關於追求幸福與愛的故事。想要以自己的面貌,受人喜愛,很難嗎?家是什麼?真的是個人安身立命的堡壘?永遠嗎?片中的安迪一直在追尋,卻不斷落空,但是她有驚人的愛的能力。
安狄如果能按照她的心願取得一張與她的性別認同相符的身分證,日子會比較順遂嗎?我們無從得知。但從導演選擇在台灣發片,可以看到一個相對自由開放的創作環境,會吸引有才華的文化創作者前來,以藝術的能量揭露社會中的弱勢族群生活處境,提醒我們一切可能還有希望。 

看完動動腦

1. 韓國最近於上個月司法訴訟判決首度接受來自馬來西亞一位跨性別者,其由於受伊斯蘭律法判刑處罰,希望在韓定居就業而申請難民庇護獲准,思考一下,如果跨性別者跨海來到台灣呢?
2. 如果劇中演員李李仁參加金馬獎,請問要報名哪個獎項?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演員? 

關鍵字詞 跨性別歧視、性別不一致、性別認同障礙、性別不安、性別友善職場、免術換證、性別重置手術
參考資料

1. 蔡景宏等(2019)〈國際疾病分類編碼ICD-10, ICD-11, DSM-5   
對於性與性別相關疾病之差異與演變〉,《台灣醫界》,62(12):655-660。
2.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2015)。
3.《性別不安》。台北:衛生福利部。取自:  
   https://health99.hpa.gov.tw/storage/pdf/materials/21920.pdf.
4. 馬來西亞迫害性別認同者 韓國法院二審以「難民庇護」身分
   承認他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14684(2022.10.20)。 

上版日期 1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