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特性?
性暴力是指任何違反個人意願,與性或性別相關,出於不平等權力關係而進行的行為、言語或甚至是態度。傳統上,大家熟知包含性侵害、猥褻及性騷擾。此外,針對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猥褻行為,使其為涉及色情之行為等,考量兒少之權力地位不對等特性,則稱之為性剝削。
而隨著科技、網路、電子通訊產品日益發達,性暴力的場域快速延伸至數位世界,且手法不停更新。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條文,提出數位性暴力的定義:「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而常見的數位性暴力態樣包含:利用假身分接近或者以物質方法誘騙,進一步取得私密照片、以偷拍或基於合意拍攝性私密影像,將影像未經同意散佈者、又或者以科技方法製作、散佈不實之性影像。另外,透過通訊、交友軟體傳送騷擾訊息、猥褻影像亦屬之。而因為網路場域往往有匿名的特性,追查犯罪者往往有相當之難度,且資訊散佈極其快速,以及國家公權力對於外國平台之管制能力有限,性私密影像一旦外流,全面收回、下架有其困難,因無法確保網路上未有任何性私密影像留存,受害者很可能必須終身面臨性私密影像遭不法散佈、觀看的恐懼。
韓國的N號房事件,即是利用Telegram此一加密通訊軟體,在利用網路打工作為藉口,要求受害者提供個人資料、性感照片,並將受害者的相關資訊公布在Telegram,進一步威脅受害者。後續匿名為「博士」的主嫌趙周彬,甚至進一步以開設博士房以出售入場券,令會員得以用付費的方式觀賞性剝削影片,從中獲利。
- 性暴力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
性暴力的本質其實即是性別權力關係的不對等、不尊重。性暴力受害者雖然不僅只有女性,但女性受害比例仍佔大多數,長期以來父權社會觀念、性別刻板印象難以完全消除,男性往往理所當然認為自己有資格可以評論女性,就如同作者在本書第二部中所分享的各種日常,為了約會精心打扮穿上洋裝,卻因為男朋友認為會被其他經過的男生觀看感到不滿,立即要求換成褲裝;走在路上遭陌生男性評論「我們國家的女人好像都不會穿衣服」;素顏上學卻遭男生譏笑「你怎麼不帶臉出門」;遭喝醉的路人背後摟腰、遭相館老闆觸碰臉部,卻只得到「我有點醉了抱歉阿」、「是因為像自己的女兒才會摸」此種完全未認知行為有任何不當、卸責式的回覆,而正是這樣在日常生活中不被重視的權力差異,成為了孕育性暴力的溫床。加以今日女性意識逐漸抬頭、女性於社經地位上的改善,逐漸影響男性權力地位,進而導致部分男性產生「仇女」、「厭女」行為,藉由仇視批評女性鞏固自身地位。展現在數位性暴力方面,即是男性認為自己可以控制、懲罰、評論女性,恣意觀看、分享甚至是販售及購買女性私密影像及資訊,將女性個人資料、性私密影像商品化。且配合網路往往有匿名的特性,更讓加害人可以有恃無恐隱藏在各種平台、通訊軟體中恣意妄行。另外令人憂心者,因為網路使用年齡層的下降,兒少可能出於性別觀念不足,於同儕之間不當散佈性私密影像,或者因權力地位更為弱勢,更容易受到誘騙,且害怕遭到孤立、責罵而未敢求援,導致兒少網路性剝削的情形日益嚴重。
- 台灣數位性暴力情況及法律規範:
N號房事件並非韓國所獨有,2022年,鏡週刊亦刊出「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專題報導,針對臉書社團「霸社」定期預告外流女性全裸自拍,以及背後犯罪者與台灣規模最大、獲利鉅額的付費色情論壇「創意私房」合作、販售詐騙所得性私密影像盈利之內容,手法與N號房均十分相似。而鏡週刊亦曾於2021年刊出「臉被偷走之後:無法可管的數位性暴力?台灣 Deepfake 事件獨家調查」,揭發了「換臉事業」的營利內幕,隨後警方亦追查發現,嫌犯係網紅小玉及其助理,小玉亦於審理時承認犯行。一連串數位性暴力事件的揭露,相關法律包含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終於於2023年1月三讀通過、2月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包含:
(1)新增相關犯罪行為、加強處罰:
在〈刑法〉中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將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均增訂其相應之犯罪類型及刑罰。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且加害人除刑罰處罰外,以強暴脅迫方式拍攝者,另須進行身心治療、觀護特殊處遇及登記報到等監督措施。
(2)加強數位性犯罪事件發生後之保護:
修法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增訂要求網路業者加強自律,迅速移除性私密影像或限制瀏覽網頁資料,並負有主動通知警察機關之義務,以及保留相關犯罪資料至少180天供司法調查之用。另外,為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資源渡過難關恢復正常生活,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提供法律諮詢扶助、心理諮商轉介等保護措施,以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及訴訟權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亦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列為得以適用被害人保護命令之案件類型,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得命被告禁止重製、散布性影像、提出或交付、移除性影像等。
- 面對數位性暴力,我們可以怎麼做?
在網路資訊竊取、散佈極為容易的時代,相關個人資料,包含性私密影像的拍攝、保存,均需要十分審慎。若不幸個人的私密影像遭到散佈,切記這一切並不是你的錯,錯的是散佈、觀看的人。而面對這樣的犯罪行為,無論如何,蒐證都是必要的,盡可能記錄遭到散佈的時間、帳號、影像內容,保存與加害人的相關對話往來記錄、確認加害人身分,勇敢向政府、相關專業團體求援。例如,衛生福利部即有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輔導被害人了解簡易法令、證據留存、報警流程,並協助通知平台業者移除違法影像、轉介諮商輔導等資源。
雖然相關法令已有修正,然而更迫切需要的,是整體社會心態上的轉變。過往性暴力受害者不敢對外求援,很大的因素即是一旦揭露自身處境,往往會被社會檢討、質疑。本書作者提出了一個相當淺顯易懂的類比:假如走在路上被一個騎機車的人搶了包包,你會怎麼辦?大部分的人會選擇報警。而當你來到了警察局,警察對你說:「你要看好你自己的包包阿」,這樣的責任轉嫁,是能被接受的嗎?很明顯這無法被接受,一定是搶匪的錯。相同道理,數位性暴力受害者的行為是否符合常情、是否符合道德標準,都不是判斷的重點,重要的是,發生了犯罪、發生了受害事實,應該譴責的是犯罪者本身,而不是受害者。
此外,對於遭到散佈性私密影像的受害者而言,每一則留言、每一次的觀看,都會一而再再而三的觸發傷痛,線上世界無法確認多少人曾經觀看過自己的私密影像,導致線下世界任何人的一個眼神,都可能令受害者感到崩潰,將受害者對於人際交往的信任破壞殆盡。因此,在網路上發現性私密影像相關資訊時,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就是對被害者最好的幫助。唯有良好的網路環境、正確的觀念,才有可能降低數位性暴力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才有可能令受害人更勇於檢舉犯罪、勇於訴說受害事實及心境,進而令社會得以同理受害人處境、更有效防治此類犯罪,營造更健全的社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