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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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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言論自由與歧視的界線─談台大經濟系政見歧視事件
年度別: 112
專家學者: 廖福特/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專家學者單位: 中央研究院
上版日期: 112-12-25
主題分類: 教育、文化與媒體
專欄本文:

一、基本理念
言論自由是最基本之權利,為我國憲法及國際人權條約所明文保障。我國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憲法法庭亦強調,人民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亦確保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同時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表達意見。而言論自由之享有亦不應是大學學生身分而限縮。
但是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的,憲法第23條規定,自由權利可能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以法律限制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亦強調,因為言論自由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基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而以法律限制之。而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更進一步規定應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及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
相對地,人民亦享有平等權,憲法第7條確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上述原由只是例示規定,亦不得基於其他理由而歧視他人。而憲法法庭亦闡明,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權利,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因而當言論自由之行使可能侵犯他人之平等權或名譽權時,言論自由可能必須限縮之。
二、爭議事件
然而今年(2023年)台灣大學經濟系學生會會長選舉有候選人提出極具爭議之政見,多處意見涉及歧視及權利之傷害。
首先,其中包括對女性之歧視,例如其政見提及「女生微積分強制穿高中制服上課」,明顯地貶低女性在數學及科學領域之能力,直接歧視女性。
其次,政見亦涉及對身體特徵之歧視,例如政見提及「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及「ㄐㄐ10公分以下要上家政課」,其中以身體特徵作為認定男女之特質,甚至認為應該學習其性別刻板印象下之課程,亦具偏見。政見又提及「BMI 20以上禁止搭乘電梯」,其以相當嚴格之標準的身體標準,作為是否得以搭乘電梯之準則,恐怕亦是對身體特徵之歧視。
再者,政見涉及對於多元性別認同者之歧視,其提及「LGBTQ與狗不得在會中辦打傳說對決」,其將LGBTQ等多元性別認同者與狗並列,具有污辱之意涵,並且據此排除其享有某些權利,顯然為歧視之對待。
第四,政見牽涉對於私人感情及性行為之偏見,其提及「大四畢業母胎單身進行結紮手術」、「舞會處男禁止報名,處女強制參加」,其中以個人是否有戀愛或性行為經驗為基準,而定斷後續之作為,亦為歧視之意見。
第五,政見提及「禁止系上同學與職業軍人交往」,則是對於工作職位及特質之偏見。
第六,政見提及「大四畢業母胎單身進行結紮手術」及「欠錢不還超過一個月剁手指」,其中之「結紮手術」及「剁手指」是對人的身體之高度傷害,可能構成殘酷或不人道之待遇或處罰,但是政見卻完全沒有此等理念,亦未意識到問題之嚴重性。
一篇簡短的政見卻牽涉諸多的歧視及權利議題,實在不應該等閒視之。其中最重要的核心議題之一應該是對於權利之瞭解及重視,特別是不只是強調自己擁有權利,對於自己的權利的瞭解及捍衛固然重要,但是相對地亦應重視尊重他人權利。
而政見中所提及之對象,並不是直接指涉特定之個人,而是指稱某一個群體之人們。提出政見者或許誤認只有在直接指涉特定個人,才會形成對於名譽或權利之傷害,但是卻未意識到對於某一群體之偏見或歧視意見,亦是對於名譽或權利之傷害。
提出政見者或許基於「耍帥」、「好玩」之心情,但是不會因為行為人之心情不同,就出現是否發生權利傷害之不同。
而事件發生在大學校園,或是行為人具有學生身分,不是迴避權利實踐之原因。大學自治亦不得侵犯權利,學生亦需負擔傷害人權之責任。
三、面對爭議
雖然言論自由得以基於正當理由以法律限制之,但是如果是以事前審查及限制之方式禁止言論,亦是對於言論自由之過度箝制。所幸,在此事件中,台大經濟系並沒有直接禁止政見之刊登,而是提醒閱讀者,某候選人「所提交之政見,含有極其不當之內容,請斟酌閱讀」。後續台大經濟系也發表聲明,強調其「堅持人權及性別平等。維護言論自由的同時,也不應違反法律規範與人權價值。」台大經濟系之作為謹守對於言論自由之維護,亦堅持人權及性別平等之保障。
面對爭議時當然必須面對行為人,對於提出政見者個人而言,其必須面對台大性平委員會之調查,及後續之懲處。對於行為人而言,這是其必須承擔之責任,無可迴避。不過比較重要的是,台大經濟系亦啟動輔導機制,對於當事人輔導,這是重要之環節。而另外或許台大經濟系應該著重的是教育當事人對於性別平等及權利保障之認識,從錯誤的歷程中學習改進,或許當事人未來可以成為權利捍衛者。
雖然一個事件的發生並不必然代表社會之崩壞,然而在台灣的最高學府發生此政見歧視事件,吾人實應嚴肅地思考性別平等及人權教育之建構及落實,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應該是知識的一部份,也應該在教育及生活中具體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