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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之研究--以強制性交案件為中心
法務部/107年 點閱次數: 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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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之研究──以強制性交案件為中心.pdf - 報告摘要
【本文報告摘要】
本研究計畫案重點包含:
1. 分析審判與偵查中可能影響無罪判決之相關因素。
2. 研究性侵害案件定罪率較低之原因及提高定罪率之方法。
3. 特殊被害人指述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審認標準。
4. 省思我國妨害性自主罪章與相關程序之立法,並提出修法方向。
本計畫首先檢視美、日、德三國性侵害犯罪之起訴率與定罪率,經過比較後,發現除了日本以外,若跟美、德相比,我國定罪率取得之表現並不遜色。再從比較法的觀點,探討該三國之相關立法例與學說見解,希望以此確立本研究之問題意識。經過檢視,實體法上我國法與美、日、德三國之立法方式皆係以性自主權的保護為核心,並無重大差異。美國學界及各州立法者雖有考慮是否應採取「積極同意」立法模式,但相關討論仍在激烈辯論中,因而不將此作為政策建議。取得此初步結論後,將研究重心放在實證研究以及程序法上之討論。
在實證研究的部分,本計畫資料的來源係經由法務部篩選後所提供之民國101年至103年全國各級法院判決,所涉法條限於刑法第221條、第222條及225條第1項。已分析共904筆判決,並按照「被害人類型(一般被害人與特殊被害人)」與「犯罪類型(第221條、第222條及第225條第1項)」進行分析,並發現「J.被害人、證人之證述前後或相互是否有不一致或矛盾」為所有分析的主要無罪原因。
綜合以上比較法與實證研究,可考慮引進類似德國之附加訴訟(訴訟參與)制度、推行起訴前專業團隊鑑定(早期鑑定)、建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增加更多專業倫理規範以限縮性侵害案件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加強律師自律機制等,並建議修訂我國性侵害防治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害人訴訟參加之部分,以保護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
【應用深化情形】
1.研究建議引進類似德國之附加訴訟(訴訟參與)制度,修訂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害人訴訟參加之部分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引進司法詢問員制度,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以維被害人權益。
(2)刑事訴訟法
有關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第289條)及訴訟參與制度(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規範適用案件範圍、聲請權人、聲請程序及訴訟參與人之程序主體權),業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81號令修正公布,除第289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他自公布日施行。相關資料可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頁(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16848-f80aa-1.html)
2.有關研究建議推行起訴前專業團隊鑑定(早期鑑定)
持續推動起訴前專業團隊鑑定(早期鑑定),以冀進入起訴或審判程序前,以性侵害被害人為中心之醫療鑑定,輔助檢察官及法院判斷。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檢視意見】
1.本文運用文獻分析、實證判決分析和焦點團體等方法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探究國內外立法例情況及國內實務運作情形,提出修法意見以保護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其資料蒐集過程多元且詳實,值得肯定。
2.本文深具性別觀點,關注生理性別、不同性傾向、兒少與身心障礙等多元交織的對象,值得納入法律實務性別平等教育及後續研究之延伸參考。如以避免於詰問過程對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造成「二度侵害」為例,文中指出:
(1)生理性別:
本文指出採用處女膜破裂作為女性被害人證述的補強證據,但處女膜有無破裂的檢驗通常是在未得女性同意或是在女性無法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採證過程容易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極大的壓力與痛苦;認為處女膜有無破裂的檢驗報告具有相當的侷限性,實有思量處女膜檢驗報告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必要(pp.67-69)
(2)交織性分析:
a.性傾向:本文指出在男性被告與男性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中,頻頻出現被害人是否為「同性戀」或「同志」的討論,並認為倘若檢警及法官詢(訊)時,讓當事人感受到「原來我說出自己具有同性戀傾向是一件不利益的事情」,進而造成其心理上的壓力,便會影響當事人證詞可信性與辯護人的訴訟策略。(p.73)
b.兒少與身心障礙:本文認為心智障礙者應與兒少作同一解釋,國家對之負特別保護義務。易言之,可以憲法課予國家應掃除「障礙與非障礙的藩籬」之責務,合理地限制被告之對質詰問權。(pp.144-145)
3.為利性別分析支援決策之效果,逐步推動性別平等工作,建議可結合相關性別平等機制(如諮詢性別平等專家、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等),就文中相關研究發現與政策建議,研討納入政務推動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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