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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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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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婦女權益有關的法令規章,早在1947年制憲時便賦予女性參政權,也就是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需有婦女保障名額;解嚴後臺灣婦女團體力量的蓬勃發展,更深刻影響法律修正的趨向,包含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增訂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並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005年修憲,將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婦女參政比例的入憲,使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女性席次比例由1998年之19.1%成長至2008年的3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