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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前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3段亦指出家庭暴力是對婦女最有害的暴力形式之一,其於所有的社會普遍存在。在家庭關係中,各年齡子女都會遭受各種各樣的暴力,包括毆打、性侵害、其他形式的性攻擊、精神方面的暴力,以及由於傳統觀念而長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暴力。因缺乏經濟獨立,許多婦女被迫處在暴力關係之中。男性不承擔家庭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形式的暴力和脅迫。這些形式的暴力置婦女的健康於危險之中,並損及她們平等參與家庭及公共生活的能力。
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4段(r)為克服家庭暴力所必須的措施應包括:
i.出現家庭暴力,必要時刑事處罰以及民事補救辦法;
ii.立法規定在女性家庭成員受到毆打或殺害的情況下排除保護名譽;
iii.提供服務以確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保障,包括收容所、諮詢和康復方案;
iv.為家庭暴力的行為者開辦矯治方案;
v.為出現亂倫或性虐待的家庭提供支助服務;
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第24段(s)締約國應報告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程度,並報告已經採取的預防、懲罰和補救措施。 |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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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