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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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and Youth Sexual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ct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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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我國於民國84年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04年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定義包含: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現行條例為兒少提供緊急庇護、責任通報等救援及保護制度,並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由主管機關專業評估被害人安置需求,提供其返家後之輔導處遇、追蹤及協助,訂定相關罰則,尤其針對拍攝、製造、散布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件依其手段提高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