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標題
|
Gender Equality Task Force |
內容
|
行政院自民國95年函頒「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原則」,規定各部會均應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部會性別平等機制名稱為「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部會所屬機關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小組」),由部會首長或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外聘民間委員3人至7人,共同任務包括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以及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等事宜。 在其他各院部分,考試院於民國101年成立「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以建立機制督促考試院及所屬部會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立法院於民國101年成立「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負責院內幕僚人員性別平等業務諮詢及指導規劃、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司法院於民國101年成立「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專責督導各業務廳處推動人權及性別平等工作;監察院則設有「人權保障委員會」(涵蓋各類人權項目,包括性別平等)以調查政府機關可能違反人權或性別平等之作為。另截至民國111年止,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計8個地方政府已成立推動性別平等之專責單位,其餘縣市仍由各該縣市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督導辦理。 |
資料來源
|
1.「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原則」(103年5月1日院臺性平字第1030132346號函修正)。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臺灣)第2次國家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