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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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forcement Act of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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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於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通過,1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9條,內容包括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男女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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