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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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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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制定。該法前身是91年1月16日制定公布之《兩性工作平等法》,於97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於112年8月18日起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包括: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簡化申訴流程並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資源;明定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等。 |